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09/8/27  浏览数: 2492 次  浏览字体:[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