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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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发布时间:2009/8/27  浏览数: 1836 次  浏览字体:[ ]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修正案(七)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只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幅度,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次修正案将其修改为两个法定刑幅度,并将其法定最高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1)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
      (2)行为人不能说明这些巨大差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如果能查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不以犯罪论;如果能查明财产确系某种或者几种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走私等等,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对于具体案件,只有在本人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而又确实无法查清其行为性质时,才考虑为非法所得,以本罪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认定
      (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蜕明合法来源,对此,应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犯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就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本罪。
      (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是非法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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