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一) 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 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 本类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 本类罪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少数犯罪也可以出于过失。
二、渎职罪的种类
一、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六、民事、刑事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票、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乱伐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一、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二十三、商检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