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自首如何适用新旧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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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如何适用新旧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09/8/28  浏览数: 1713 次  浏览字体:[ ]
  

□徐德高 高志勇

  [案情]2008年12月,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卫校(国家事业单位)学生科科长陆某涉嫌受贿线索进行调查。在调查阶段找陆某谈话教育时,被调查人陆某即主动交代了自己2005年以来至2008年的主要受贿犯罪事实。
  [评析]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施行后,对犯罪嫌疑人陆某在纪委找其谈话教育时即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存有争议。笔者认为,陆某上述行为应该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第四条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显然单从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来看,我国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据此,犯罪嫌疑人陆某实行犯罪行为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并未颁布施行,似乎应该适用1998年4月1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陆某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但更重要的是根据第二条和第三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因此,从整个规定来看,我国的司法解释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有利的话,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这也是刑法上罪行法定主义之“重法不溯及既往”的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结合本案,如果适用新法即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陆某是不能被认定为自首,显然这对其是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根据刑法上罪行法定主义之“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陆某的行为应该适用1998年4月1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为自首。
  (作者单位:南通市检察院)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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