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店内盗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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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店内盗窃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09/8/28  浏览数: 1727 次  浏览字体:[ ]
  

□李 平 卢 煌

  [案情]周女系某酒店服务员,一日晚,趁客人暂时离开座位之机,从客人放在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盗窃手机一只,先放于餐厅的柜内,后又转移到餐厅窗子外侧窗台上。当晚,客人回座位后发现手机失窃,即与餐厅老板交涉。因该时段无外人进入该餐厅,老板遂叫所有服务员不得离店并报警。警方到场搜寻到窗台外的手机,神情紧张的周女在公安人员的盘问下,供认了自己盗窃手机的经过。
[评析]该案中,对周女盗窃是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周女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既遂。周女乘客人离开座位之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客人衣服口袋内的手机取出,并隐藏在他人不知道的地方。此时,对手机的主人来说,已经对手机失去控制,手机已经处于周女的控制之下,具备了盗窃罪的完整形态,所以应当认定周女的犯罪行为是既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周女盗窃是未遂。该案中周女将客人的手机秘密地窃取,并隐藏于他人不知道的地方,此时,作为手机的主人来说,对手机是失去了控制。但是由于客人及时发现手机失窃,并准确地判定盗窃手机是该时段进入过餐厅的人员所为,而这类人员是极为有限的,在与餐厅老板进行交涉后,老板即让所有服务员暂时不得离开,并排查出失窃时段进入过餐厅的人。此时,控制了可能盗窃手机的人,即控制了手机进一步被转移,也就控制了手机本身。因此,本案中手机的主人并未对手机完全失去控制。另一方面,周女对该手机也未能够完全控制。周女虽然已经将手机盗出,并进行了隐藏。但是,由于周女处于酒店服务员这一特定身份,由于害怕暴露而不可能迅速离开现场,其隐藏地点只能在酒店范围之内。其身份的受约束性决定了其控制手机的能力是有限的。事实上,手机的主人一发现手机失窃即通过老板对其人身进行了有限的控制,此时周女对该手机已经不能实现有效控制了。因此本案中应当认定周女的盗窃为未遂状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南通市检察院、海安县检察院)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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