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组织涉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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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组织涉淫犯罪

发布时间:2009/8/28  浏览数: 1579 次  浏览字体:[ ]
  

□钱 蓉

  2008年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侦监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涉淫案件16起,与2006年相比增加了4.3倍,与2007年相比案件总数虽下降了27.3%,但涉案人数基本持平;在案件种类方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占主体地位,但组织卖淫案件以案件少但涉案人员多凸显出涉淫犯罪的新态势。

  低龄化:

  17岁女孩强迫15岁初中生卖淫

  近两年的组织卖淫案、强迫卖淫案,15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也开始涉足组织卖淫或强迫卖淫,在赵某、钮某、陈某强迫卖淫案中,案发时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钮某17岁,犯罪嫌疑人陈某刚满18岁,其强迫一名15岁的初中生进行卖淫;在组织卖淫案件中,出现了一些以“男朋友”的身份协助、控制卖淫女卖淫、盘剥卖淫小姐卖淫收入的人员。如在姜某组织卖淫案件中的嫌疑人徐某、周某、张某。该三名嫌疑人假“男朋友”之名,采用哄骗、恐吓、打骂等手段带其女友到南京卖淫,以“合法身份”掩护“非法行为”,这类人员的身份和行为的复杂化,使得案件呈现较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给案件的侦破和定性都带了一定的难度。

  隐蔽化:

  从网上到高档酒店

  在犯罪手段的选择上,实现了由纸质传媒向电子传媒的跨越,组织卖淫中招募人员到招揽嫖客逐渐从依靠传统的报刊广告过渡到依靠网络传媒,通过网上聊天室、QQ聊天工具来完成业务宣传和吸引嫖客工作;在场所的选择上,除了保留既有的发廊、休闲屋、按摩室、夜总会等传统的易做卖淫之用的场所外,其挑选卖淫场所开始从先前的公园、影院、舞厅逐渐向中高档小区承租房、豪华饭店宾馆过渡;在卖淫人员方面,除了靠同乡、圈内朋友的推荐介绍去卖淫外,卖淫人员呈现异地流动的态势;在性交易实施方面,由于卖淫案件在手段、场所、人员流动方面的“进步”,性交易在先进手段、安全场所的庇护下,更加隐蔽和难以取证。

  组织化:

  杭州招嫖 南京交易

  从该院近三年的涉淫犯罪统计数据来看,第二种形式渐渐成为主要形式。卖淫人员更倾向于挂靠一些“老板”“老板娘”,使得自己的人身安全有所庇护,收入来源有所保障。而这些所谓的“老板”“老板娘”也积极招募人员,“网上招嫖”、“电话联系”、“安排小姐”、“确定交易”、“交易反馈”“分配利润”各步骤环环相扣,人员内部分工具体、各司其职,组织严密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受理的报捕案件姜某组织卖淫案、吴某组织卖淫案、戚某组织卖淫案、孙某组织卖淫案,均是按照上述流程进行组织卖淫,其中姜某组织卖淫案、吴某组织卖淫案,其“上线”即“老板”和前期的“网上招嫖”、“电话联系”等活动均在杭州进行,而核心交易行为安排在南京或其他地方,进行异地卖淫。

  检察建议: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遏制关联犯罪

  卖淫活动非法化、地下化的特点容易导致卖淫人员通过非正常途径寻求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换言之,单独的卖淫个体在人身安全或非法收入受到威胁时倾向于寻找组织者甚至黑恶势力的庇护。这就极易诱发严重犯罪,滋养黑恶势力,影响人民生活,破坏社会稳定。因此,加大对涉淫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是将关联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的关键步骤,刻不容缓。在已有的专项打击活动的基础上,拓展刑事打击的广度、强化刑事打击的深度,完善专项打击活动的反馈机制。将打击的范围从休闲中心洗浴中心等向中高级宾馆酒店适度拓展,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在专项活动中所发现的关联犯罪线索及时处理或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完善已查处案件的跟踪反馈机制,在巩固已有的战斗成果的基础上又为下一步工作的展开提供条件和资源,保障涉淫案件的专项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和进行。

  加大对公共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严格限制歌舞厅、洗浴中心、高级酒店等楼堂馆所的盲目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加大查处力度,将卖淫嫖娼等行政违法案件和涉淫类犯罪案件在基本信息资料方面实现交流畅通,从而为涉淫案件的查处提供广泛的线索来源和有力的证据材料。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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