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游戏账号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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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游戏账号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09/8/28  浏览数: 1747 次  浏览字体:[ ]
  

□李海林

  [案情]

  2007年7月,被告人马某松获悉可以通过劫持域名服务器的方法盗取他人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遂授意被告人彭某写出了劫持程序。同年8、9月份,马某松告知被告人补某、马某强、柳某某可以采用以上方式盗取他人网络游戏账号出售获利,补某、马某强、柳某某遂出资共2.2万元,用于租用作案用的电脑、服务器、出租屋等,被告人唐某某受马某松指使,编写了收集各地域名服务器地址的程序以及网页木马的免杀程序等。随后,马某松等人在成都使用彭某所编劫持程序,盗取用户网络游戏账号及密码的资讯,获利几十万。网站被迫关闭其网络首页数天,损失广告收入10余万元。

  [评析]

  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涉及计算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计算机犯罪是指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和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犯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盗窃犯罪呢?本案被告人要构成盗窃罪的前提是购买其游戏账号及密码的不法分子构成盗窃罪,那么作为提供作案工具的本案被告人构成盗窃犯罪的共犯。但问题是本案所涉及的以上所称不法分子未被抓获,这些人是否真的用向本案被告人购得的游戏账号及密码,实施了盗取账号内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得而知。既然不能确定这些不法分子构成盗窃罪,那么依据本案现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答案是肯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本案被告人向域名服务器发送构造包更改其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应当属于破坏域名服务器软件正常工作的行为,软件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故该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本案被告人的“破坏”行为,造成了大量计算机用户的游戏账号及密码被盗,并使网站损失10余万元,属于后果严重,应当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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