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一旦辩护方质疑侦查机关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公诉人马上会问辩护方:你有什么证据?所以,不解决好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责任,新规将难逃被架空的宿命。
近日,在一次“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上,与会官员透露,最高检将出台有关“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的规定,在中央严控死刑的大背景下,将首次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运用标准,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
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却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因此,此次最高检严格证据制度、严控死刑适用的表态值得期待。
一直以来,有些检察机关对违法采证行为往往未能严格把关,一旦检察院的监督失守,许多有瑕疵甚至明显违法采集的证据就必然会进入审判程序。这不但会污染证据的纯洁性,影响法官的正确判断,而且也给法官施加了过大的压力———法官要排除公诉方的非法证据尤其是要认定其系刑讯逼供所得,简直难于上青天。现在最高检明确要对刑讯逼供等非法采证行为说“不”,显然是重新夯实了证据的堤坝。
不仅如此,最高检的新规还可能进一步减少死刑判决的数量,即把部分看起来“该杀”的人也留在了死刑圈外。因为刑事审判只能实现罗尔斯所谓“不完全的程序正义”,以下情况的发生将不可避免:被告人确实犯了死罪,但是由于侦查行为违法,检察机关不得不将相关证据予以排除,被告人就实现了“死里逃生”。
正是因为存在这种风险,为了追求所谓的“不枉不纵”,我国一直没有确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只排除言词证据即“口供”),司法机关也没有严格遵守既有的规定———当年的刘涌案,“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最终成了一个小插曲。但是,任何制度都不会是完美的,况且排除非法证据合法合理,利大于弊,没有理由不支持。更重要的是,就严控死刑而言,司法的“矫枉过正”不正好弥补了立法手段的不足吗?
在防止错杀的同时又能够起到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最高检的新规当然可圈可点,但公众对其新政还有更多的期待。
首先是能否突破现行的既有规定。刑诉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并没有规定程序性后果。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目前的规定只是排除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因此,要排除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证据获得的线索搜集的证据(即所谓“毒树之果”),就需要最高检出台规定时拿出足够的勇气来。
再者,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在以往,一旦辩护方质疑侦查机关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公诉人马上会问辩护方:你有什么证据?除了像杜培武这种内部人士能够拿出带有自己皮肤的血衣外,估计大多数被告人一方都将哑口无言。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也往往只是要求公诉方回去出个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自己写一份证明,然后盖上自己的公章,这显然是件太容易的事情。所以,不解决好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责任,新规将难逃被架空的宿命。(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