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辩护,委托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3.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当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因经济困难等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城新区千百美商务广场律师大厦10楼(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东侧)
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姜亚春律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