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城新区千百美商务广场律师大厦10楼(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东侧)
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姜亚春律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