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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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发布时间:2009/8/29  浏览数: 2313 次  浏览字体:[ ]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进行。


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违法)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特别关注: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特别关注:询问未成年证人,也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7.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8.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特别关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这一权利,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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