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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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程序

发布时间:2009/8/30  浏览数: 2663 次  浏览字体:[ ]
  

     一个人被公安机关羁押限制人身自由,家属先不要着急,应马上搞清楚被羁押的性质。
行政拘留
  如果被羁押人是因违反治安法的规定被羁押,这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法的规定给与被羁押人直接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最高期限15天。羁押期限到期后被羁押人就可以回家团圆了。
刑事拘留
  如果被羁押人是因违反刑法的规定被羁押,说明被羁押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拘留就不是处罚了,而是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据案件的不同分为3天、7天、30天。最长时间就是30天。如果公安机关想要继续羁押人犯,就必须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向检察院提请变更强制措施—逮捕。
逮捕
  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本身是没有权利批准的,只有检察院有批准权,检察院要在7天内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作出逮捕的决定,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实体程序中即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中都要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如果检察院不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就不能继续羁押人犯,要给被羁押人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使被羁押人处于自由的状态。

特别强调:
  不要把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混淆。
  逮捕要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但这不意味着案件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要把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羁押程序误认为是案件实体程序发生变化。逮捕后才开始起算公安的侦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都希望自己的亲属不被羁押,在刑事拘留后都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这里一定要知道律师对取保候审只有申请权,没有批准权。律师申请后,公安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取保。不要轻信律师能够把人取保出来的大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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