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认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给与被告人刑事处罚。在刑罚中分主刑和附加刑,我们简单介绍主刑和主刑中的死刑。
在五种主刑中,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是针对人身自由的,是自由刑.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的刑种;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是剥夺自由的刑种。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前的羁押期问题,管制犯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犯与有期徒刑犯则仅折抵一日,而无期徒刑犯则不存在折抵问题。
1、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
- 管制犯与拘役犯在劳动中的权利差异:前者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而后者则是给予“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
- 如果被判拘役、有期徒刑而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权利也当然地被剥夺。如果被判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仍享有政治权利,只不过该政治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如不可能享有被先举权等。而被处管制的,即使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行为人也不能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政治权利。
2、有期限自由刑的刑期计算问题
不论是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其刑期的计算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注意:不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因为判决确定、判决生效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的问题,执行机关作出执行决定书时才表明判决开始执行。但是,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间和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则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刑法》第51条与第73条第3款),对此不要混淆。
(二)死刑
1、死刑问题
我国刑事政策上对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了体现和落实该刑事政策思想,我国刑事法上对死刑进行了一系列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适用条件的限制
从性质上要求罪行极其严重者才能被适用死刑,从法律上讲只有该罪行的法定刑有死刑的才可以适用。
(2)适用对象的限制
对这样的两类人,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缓。应当注意:
- 18周岁是以犯罪时为准的,而不是以审判时为准;“怀孕的妇女”是以审判的时候为准的,而不是以犯罪的时候;“审判的时候”具体是指从羁押到判决确定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指法院审理阶段;
- 这里的“怀孕”应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无论犯了罪的妇女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是否是出于非法的目的、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达到怀孕状态,都不能适用死刑,更不能为了适用死刑而强制人工流产,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作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因为胎儿是无辜的;
- “怀孕的妇女”包括被实施人工流产的妇女,而对于自然流产的妇女,根据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的总是的批复》的规定,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注意是以起诉、审判的犯罪事实与被依法羁押的犯罪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为标准来判断自然流产的妇女是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适用程序的限制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死刑”特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因为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须再上报。
(4)执行制度的限制
对于死刑,从执行方面的限制是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外,还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2、死缓制度问题
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有选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
关于死缓的法律后果或者适用结局问题,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是:
(1)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2年期间又犯了新罪,但属于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2)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内只要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 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减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围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
- 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2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两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如果减为有期徒刑,该有期徒刑的期限不是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而是从死缓2年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