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 4、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
四、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表被害人就定罪量刑提出法律主张。
五、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担任自诉案件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代理当事人行使控告职能,支持控诉主张,反驳对方的辩护观点。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人的职能与一审、二审公诉案件担任辩护人基本相同。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
八、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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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亚春律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