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物品。“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支付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行为人依法获得的财物,如工资、奖金、合法继承的遗产、合法赠与等,至于数额巨大的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予以办理,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合法,包括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合法,也包括故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经。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39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