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立功”如何打假? 专家:要具备三条件 必须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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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立功”如何打假? 专家:要具备三条件 必须查证属实

发布时间:2009/9/2  浏览数: 1434 次  浏览字体:[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4月10日电(记者 董宇)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今天,高人民检察院韩耀元博士做客本网对其进行解读,回答了网友关心的问题。

  有网友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自首”、“立功”情节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这些量刑情节已经多多少少成了部分落马贪官的“护身符”。一些贪官的关系网比较复杂,一旦其东窗事发,有些人总是想尽各种招数为其开“立功”假证明,如何“打假”呢?

  韩耀元回答说,《意见》规定认定立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二是对立功的材料或者行为要有具体指向或者起实际作用,三是立功的材料必须查证属实。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这样规定可以有效的防止立功造假。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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