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杜绝“假立功”?
记者了解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立功的认定,一般是凭办案部门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也较为简单。如“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将在逃疑犯抓获,有立功情节”,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作为立功的证据,不会过问嫌疑人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这也反映出对立功认定上存在漏洞。
据介绍,涉罪官员假立功的线索来源主要有四种渠道。非法手段:有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了,通过朋友找执法办案人员了解情况,或通过行贿从中获取犯罪信息。职务获取:有的人本身就是执法人员,本来就掌握一些他人的犯罪线索,本人犯罪案发后,就拿出来举报。勾结监管人员或通过律师会见渠道:如上述吴国泰的妻子和许某案,就是通过这一手法把信息传递给犯罪嫌疑人。借助朋友:有的人通过担任公职人员的朋友,获取犯罪线索。
涉罪官员一旦通过上述渠道立功得逞,就会获得轻判。对此,2009年3月19日“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作了禁止性的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两高”《意见》对立功的条件、线索来源及立功认定程序作了规定,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践中,有的地方把涉罪人员立功材料直接送给审判机关,检察官发现和识破涉罪官员假立功并不容易。从福建基层检察院查处的三起假立功案件可以看出,检察官发现假立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或是纯属“意外”发现。
检察官认为,正因涉罪官员假立功难以发现,对其立功线索来源的审查和立功材料内容的把关就显得尤为重要。3月24日,福建惠安县公检法三机关结合“两高”《意见》精神,制定出规范证明立功材料的证据标准,改变仅以单一证明材料认定立功的状况。同时,对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何审查判断立功线索材料也作出详细规定,发现疑点及时查清,堵死为贪官开脱的门道。(张仁平)
短评 让发现“假立功”不再偶然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身份进行区分。实际上,相对于一般犯罪分子,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原先占有的各种“资源”,往往更有机会通过立功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而其“立功机会”的获得也有可能是非法的,这样的“立功表现”不仅难以体现犯罪分子的悔罪诚意,还容易导致立功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不公现象。因此,只有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立功情节进行严格的查证工作,并严格审查其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合法性,才能真正发挥立功制度在主观上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客观上有效预防和惩处其他犯罪行为的双重功效。一句话,对贪官“立功”,我们必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多问几个为什么,让发现假立功不再偶然,而是逐渐成为必然。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