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公司”替人要账、助拳 黑老大领刑1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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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公司”替人要账、助拳 黑老大领刑11年半

发布时间:2009/9/4  浏览数: 1672 次  浏览字体:[ ]
  

“打架公司”14人受审(资料图)


  中国法院网讯     一份长达37页的判决书上,历数以付忠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三年来犯罪事实。2009年9月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付忠义为首的15人犯罪团伙8人涉黑罪名成立。其中首犯付忠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十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1人被判管制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付忠义自2005年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自封大哥,逐渐形成以付忠义为首,以被告人贾利军、张建彬、李星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王玄玄、王培帅、范磊、田浩等人为打手,人员相对稳定,分工等级较为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自称“打架公司”,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替别人打架、要账等为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加强对该犯罪组织的领导,并使其不断发展壮大,付忠义等人还制定约成了“家法帮规”,规定团伙成员必须服从大哥指挥,所有成员不准吸毒,内部搞好团结,不准窝里斗,同时要求团伙成员随传随到,外出办事统一听指挥。付忠义经常以请吃饭、喝酒、唱歌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该团伙统一组织,分工明确,在以许昌市区为主,涉及长葛、襄城、漯河范围内,疯狂进行寻衅滋事、放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许昌市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忠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坏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放火罪;被告人贾利军、张建彬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放火罪;其余7名被告人因随意殴打他人、毁坏公民财物或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等,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放火罪。


  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付忠义有期徒刑5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贾利军、张建彬、李星、王玄玄、王培帅、范磊、田浩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或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其余7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或放火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其中最后一名被告人被判管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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