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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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案例

发布时间:2009/9/7  浏览数: 6385 次  浏览字体:[ ]
  

把未成年当“护身符”疯抢少年落法网

    仗着自己是未成年人,在南宁进行疯狂抢夺,抢夺足迹遍布南宁各个城区。8月20日,这名少年终于被北湖派出所抓获。
    今年7月初,许某从崇左来南宁寻找工作,但由于是未成年人,处处碰壁,工作没找着身上的钱倒全部花光了,就在他走投无路时,他的好朋友阿义给他介绍了一个来钱快的办法--抢夺。于是他伙同团伙成员开始在朝阳广场、中华路人才市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地进行抢夺。据许某交代,他们团伙有3名成员,抢夺、放风、转移赃物分工明确,3人依仗自己是未成年人,认为被抓也只是教育后释放,所以他们才敢疯狂作案。7月28日是许某的生日,在这一天他也没有放弃作案,在百货大楼附近抢夺了一妇女的项链卖得2000多元,用于生日花销。7月至今他已经作案25起,案值超过万元,几乎是每天都在作案。
    8月20日,许某刚抢夺完就溜到明秀路一网吧上网,不巧被一受害人认出报警,警方成功抓获许某。“我还未满16岁,你们不能抓我。”许某被民警抓获时欲以“未成年”脱罪,他自称按家乡风俗应过了农历生日才满16岁,然而民警调取其户籍证实其在7月28日已满16岁。目前,许某已经被刑事拘留。警方正在对其余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缉。

 

男子抢劫便利店前自首检举同伙
 
  抢劫便利店前,李磊突然害怕了起来,左思右想后,他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将他和4名同伙的计划和盘托出。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判处张明远有期徒刑10个月,陈伟有期徒刑6个月。此外,王晓被劳教1年,赵九刚因为未成年,仅被处以治安处罚,而李磊因为检举有功,最终免于处罚。
  去年8月5日零时20分左右,南京警方接到了一名年轻男子的报警,电话中,这名男子显得十分焦急,一个劲地说有事情要发生,让警方赶紧派人赶到中山北路某银行门口。但具体会发生什么事,这名男子却始终不肯讲。通话结束后,110指挥中心迅速指令派出所处警,派出所民警迅速驾车赶往现场。不到5分钟,民警就风驰电掣般地来到了报警人所说的银行门口。车刚停稳,就见一男子上来敲警车窗户,说,“马上有一伙5个人要抢旁边的便利店。”民警听后大吃一惊,“你没有胡说吧”,“没有没有,千真万确”。
  见对方表情十分慌张,民警让他到警车上说。坐进警车后,该男子说,他叫李磊,只有3分钟的时间说话,因为他也是准备抢劫某便利店的团伙中的一员,他们在前两天已经来踩点好几次了,今天准备下手。因为对抢劫的后果感到害怕了,所以他以买东西为由偷偷跑出来报警,如果时间过长,被同伙发现了肯定会遭报复。“不信你跟着我,我和其他4个人约好在三牌楼广东路街心的木亭子里会合。”民警立即向所领导进行了汇报,所领导接报后,觉得如果事情属实,绝对非同小可,于是按照平时制定好的快速反应方案,迅速调集全所警力布控。
  很快,秘密跟踪李磊的一组警力,果然在木亭子处发现了他和其他4名男子会合了,李磊所说的很可能是真的。得到消息后,另一组民警紧急来到该团伙准备作案的便利店,准备在店里悄悄布置警力。因情况特殊,民警没有告诉店员任务的具体内容,以免打草惊蛇。但是,两名女店员从来没见过这阵势,坚决不同意民警在店内布控,并打了电话给店长。店长获悉情况后也表示不同意,她先打了110,在得知民警确实有行动之后,仍然不理解,又电话通知了便利店所在大厦的保安。两名保安不明就里,赶到店里要求民警离开,民警和他们反复解释也没有作用。
  就在这火烧眉毛的当口,跟踪李磊一伙的民警通知,李磊等人已经快到便利店门口了,让他们赶紧把事情解决,否则就来不及了。情急之下,便利店这边原本想让女民警假扮女店员的一组人,不得不临时改变计划,离开了便利店,改在便利店对面放人盯守,随时准备行动。就在他们刚刚离开后几分钟,李磊一伙人就进入了便利店,两人在店外望风,三人进入店内准备下手。虽然李磊的同伙对刚才发生的一切还一无所知,但空气里隐约的一丝紧张气氛,却似乎被他们嗅到了--两名躁动的保安漫无目的地一直在店外走动,原本只有两名女店员的店里,因为店长的匆匆赶到,也显得有些异样。
  此时,已经是凌晨2点多了。察觉到可能有异的几名团伙成员,一直在店内慢悠悠转着圈,民警猜测,这几个人此时一定经历着激烈的思想斗争,想下手干,又怕难以脱身,就此罢手,又对不起自己这么多天的辛苦踩点。在店里转悠了一个多小时后,李磊的几名同伙从店里出来了,而陪了他们一个多小时的民警,此时虽然稍微松了口气,但仍然不敢掉以轻心,“万一他们在这里没干成,再到别处去作案,而因为我们的疏忽让他们做成了,那我们难辞其咎。”在李磊和几名团伙成员离开后,跟守的民警仍像先前一样,紧紧跟着他们。
  民警发现,这5个人分成了两路,一路3人,朝察哈尔路方向走去,一路2人,朝中央门方向走去。跟守民警随后也分成两路,分别跟着这两路人。在路上慢悠悠晃了两个多小时后,这两路人都朝位于阅江楼公园附近的仪凤门走去。两路民警沟通后认为,他们很可能是到那里会合的。果然,8月5日凌晨六点多,两路人马在仪凤门靠近阅江楼公园的一侧会合了。“不能再等了,行动吧”,一直监控整个行动的所领导发来了命令,两组民警突然出现在5名团伙成员面前,迅速将他们制服。被抓后,李磊的几名同伙还大声嚷嚷,问民警为什么抓他们,他们什么都没干,等民警从他们身上搜出伸缩棍水果刀后,他们都不吱声了。
  经查,李磊,25岁,江苏灌云人。其他4人中,24岁的张明远是四川资阳人,20岁的陈伟是江苏盱眙人,18岁的王晓是山东商河人,最小的赵九刚15岁,是安徽利辛人。这几个人交代,他们都是从老家来宁打工的,因为没有找到工作,钱又花光了,此前都露宿在火车站附近的神策门公园里,一来二去的就熟悉了。在曾经犯过盗窃罪的张明远的带领下,李磊等人开始学坏,就在此次未遂抢劫前,他们已经在下关、鼓楼等地拦路抢劫3起,抢得现金约200元。
  因为不满足于这些小钱,在张明远的倡议下,他们决定干笔大的,于是,经过事先踩点后,他们破釜沉舟,卖掉了一部手机,用身上所有的钱购买了作案工具,准备对便利店实施抢劫,却因李磊的举报,以及警方的迅速介入而最终失败,被抓时,他们已身无分文。张明远等人称,他们从便利店出来后憋了一肚子火,准备在路上随机找人抢劫,如果找不到,就到别的地方再干。

 


十二岁少年参与抢劫出租车

    广东阳东县警方已连续打掉两个抢劫出租车的团伙,抓获涉案人员十二名,破获系列案件十一宗。其中一个团伙的八名成员中,六人未成年,年龄最小的只有十二岁。
  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阿超等人于七月中旬到八月中旬在广东阳东县的东城、北惯、新洲、东平等镇八次抢劫的士司机财物,阿超等六人现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七月十五日凌晨一时许,出租车司机张某驾车在阳江市区人民广场候客,五名男青年上了他的车,声称前往阳东县东城镇报平村。当车子到达东城镇始兴南路报平村路口时,五人突然拿出刀来威胁司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约三百元、对讲机一台和手机一部。此后,阳东县的北惯、新洲、东平等镇接连发生多起同类案件。
  通过分析劫匪的逃跑路线,阳东警方专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熟悉案发现场的环境,很可能是本地人作案。于是,办案民警深入案发地周围的村庄,重点对曾有吸毒、抢劫前科的青年进行排查,终于发现了阿超等一伙阳东籍无业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
  八月十六日凌晨一时许,专案组组织警力兵分两路,同时突袭阳江市区漠江路某酒吧和市区狮子山某宾馆,抓获涉案嫌疑人阿超、十四岁的女孩阿花(化名,江城人)、十六岁的阿贵、十七岁的阿光、十六岁的阿华、十二岁的阿中(均为化名,阳东新洲人)及周某华(二十岁,阳东大八人)。第二天中午,专案组根据线索在市区将准备潜逃的陈某记(二十二岁,阳东新洲人)抓捕归案。
  八月二十八日,阳东警方经缜密侦查,掌握了另一抢劫出租车司机犯罪团伙,并于当天中午十一时实施抓捕,抓获陈某警等四名阳东籍犯罪嫌疑人,破获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三宗、抢夺案七宗、盗窃案五宗。

 


为泡网吧 11名未成年人结伙盗窃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11名未成年人盗窃团伙被打掉,为了能有钱去泡网吧,他们什么都偷。
    1月27日,二道江区桃源派出所接到业主金某报案称:经销店中的香烟、手机以及2000元现金被盗。正当警方侦查中,桃源区又接连发生多起盗窃案件,许多人家的铁器、铝器、窗栏杆、建筑模板、电缆、暖气片、铁门等被盗。
    警方发现这些盗窃案与商店被盗的案子作案手法相似,而且被盗者家全部都住平房,分局领导对此很重视,组成专案组,分析案情,经过分析确定这些起盗窃案是同一伙人所为。
    经过两个多月的挨家挨户走访、排查,民警得到线索,作案人均为未成年人,之后,民警通过各种途径,对辖区进行排查,6月末,圈定了几名犯罪嫌疑人。
    8月13日,民警将其中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齐某、刘某、王某传到所里,3人交代了从去年6月至今年6月,他们伙同其他8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事实。
    警方经过调查取证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分别又抓获了另外5名犯罪嫌疑人。经查实,几人交叉作案14起,涉案价值1万余元。
    据了解,在这11名犯罪嫌疑人中,多数为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温暖,无人看管,于是他们整日泡在网吧寻求快乐,时间一长,彼此相识后,为维持泡网吧的生活,他们商议一起谋钱。最后选择用偷盗的方式。
    1日,他们所偷盗的赃款、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返还失主。目前,根据嫌疑人实际情况,除两人被取保候审,其余6人被处以治安处罚。

 

为博父母关注 少年竟施抢夺 

    为了博取父母的关注,竟然实施抢夺。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办案组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沈小风(化名)涉嫌抢夺案。
    2009年8月12日9时30分,沈小风在渝北区某移动公司营业部以购买手机为名,趁营业员不注意将一部价值1398元的手机抢走,逃到金港国际小学前一车站时被保安捉获,后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后在与检察官的交流中,他道出了这样一句话:“父母平时对我关心不够,我想以此引起他们的关注。”沈小风的父亲听说孩子认为父母不够关心他,很是吃惊:“娃娃这次中考考得不理想,所以最近常遭我们批评。我们每天早出晚归在外谋生活都是为了他,怎么会不关心他?”考虑到沈小风的抢夺行为情节较轻,且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渝北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

   

哈尔滨一团伙盗窃10万余元财物 成员全是未成年人

  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清滨派出所破获了入室盗窃系列案,7名团伙成员全部为未成年人,悉数落网,涉案金额10万余元。
  8月10日,南岗区公安分局清滨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朱某报案,朱某称位于和兴路的家中被盗,被盗物品包括三星和华硕笔记本电脑各1台、OPPO牌MP4一个、波导手机1部、钻石戒指2枚及其他物品,总价值1万余元。
  接到报案后,清滨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摸排走访,在走访过程中发现,当天下午,在网吧上网的几名小孩有盗窃嫌疑。据此情况,民警调出了网上信息,查出一个叫小雷(男,17岁)的人,遂进行布控。17日,民警在南岗区西大直街荷兴网吧将小雷抓获。
  经审,小雷交代了因长期上网没钱,所以伙同网上认识的小也(男,17岁)、小海(男,15岁)、小闫(男,15岁)、小曹(男,15岁,)、小飞(男,14岁)、小伟(男,15岁)等6人进行盗窃。他们事先踩点,然后从窗户进入家中没有人的住户进行盗窃,共作案10余起,涉案金额10万余元。
  民警根据犯罪嫌疑人小雷的交代,在南岗区西大直街某网吧、道里区埃德蒙顿路世纪联华附近分别将其他6名团伙成员抓获,同时在小也家中缴获被盗赃物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1部、钻戒2枚、mp4一个。
  经审,6人对8月10日在南岗区和兴11道街入室盗窃朱某家中的财物及其他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小雷、小也已被刑事拘留,其他5人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责令监护人批评教育。

 


邀“伙伙洋” 少女参与抢劫领刑5年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跟着坏人容易变坏。家住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观音堂村的少女罗莹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2008年3-6月,罗莹伙同船山区龙坪街道办事处13名男女青少年,在总共13次盗窃和11次抢劫及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参与了3次抢劫,尽管她没有实施暴力抢劫,只是在其中邀“伙伙洋”,但是仍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4月28日,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船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判决从犯罗莹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余13名嫌犯也分别受到了处罚。
  罗莹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5月11日,遂宁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4月1日,遂宁创新工业园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将一伙打架斗殴的男女社会青年带至派出所。一个与派出所熟识的老板出面将几个男女主犯取保候审。正要放人时,干了29年公安工作的老民警向桂林提出还要审查一下,原以为这是个简单的纠纷案,不料结果审出一个在园区专事抢劫遂宁二中、遂宁七中学生及过往行人的团伙。通过案中套案的侦破,终于挖出共有21人的作案高智商、大危害的抢劫盗窃团伙。2008年6月3日和8月6日,遂宁市检察院已分两批将这群团伙批准逮捕。家住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观音堂村的少女罗莹,也是参与抢劫的一个。
  罗莹初中毕业后,不思劳动致富,而是与社会上的一些年轻人学“混混”。
  2008年3月28日晚10时,梁监、梁石、杨元与罗莹一伙又故伎重演,在富源路开善河桥边,拦截了过路回家的邓安全。几人先叫一名绰号为“刘会计”的女子问邓安全,“为啥要偷我家的东西?”邓安全想对方一定弄错了,几人就说去对质。邓安全一听对质就好办。于是跟着几人走到僻静处遭到抢劫。
  不久,又有3名路人过来了,他们同样故伎重演。不过,这次罗莹与杨元扮成姐弟,罗莹称这3人是敲了她二爸卷帘门的贼,几人提出要去对质。3人一听,既然对质那就好办。随他们走到离飞机坪大桥200米处,4名男抢匪顿时将3人拳打脚踢,采取持刀威胁和搜身的方式,抢走3人手机和现金。抢得现金后,年龄较小的就每人发5元钱去网吧过夜,大一点的男女就去旅馆开房过夜和挥霍。
  2008年4月20日,罗莹因年龄关系,被送往遂宁市15中学学习。同月30日,因案情变化被警方刑事拘留。6月3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3月16日,船山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团伙盗窃案,判罗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余13名罪犯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罗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9年4月28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罗莹的上诉案件。经过详细地审查了解,查明罗莹参与了3次团伙抢劫,尽管未参与实施暴力,但是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09年5月11日,遂宁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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