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1995年2、3月间,被告人钱某某先后两次出售假人民币计4000元,得款1360元。同年4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因被告人一直外逃,遂网上通缉。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长期逃避侦查,依法应当予以追诉。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其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主动接受部分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我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某某流下了泪水,这既是悔恨的泪水,也是如释重负的泪水,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手举着陈述词说不出话来,其辩护人说出了其中原委。被告人在四川躲藏了十四年,每天都过着提心掉胆的日子,没有亲人的关心和帮助,没有一个能说心里话的知心朋友,见到警察就绕道走,听到警笛就心惊胆战,虽然一直不敢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但因思家心切,曾经回过一次姜堰,但终没有敢回家看望一下父母,此次犯罪还牵连到父亲坐牢,愧对父母,当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坦白交待之后,终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现在终于能睡上一个安稳觉了。
感触: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年人,作案后以为一逃了事,可以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最终只会危害自己,累及亲友,难逃法律追究。奉劝那些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不应抱侥幸心理。应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有主动投案自首,早日认罪服法,争取政府从轻处罚,才是唯一的出路。
来源:姜堰法院网 作者:唐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