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创未成年人刑事案“四分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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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创未成年人刑事案“四分开”制度

发布时间:2009/9/21  浏览数: 1405 次  浏览字体:[ ]
  

  今后,广东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将实现分别关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别矫正的“四分开制度”,随父母在犯罪地居住满三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即“打工二代”视同本地户籍人员进行监管和矫正!记者从广东高院获悉,该院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广东高院刑二庭庭长黄建屏介绍,《意见》共计22条,强调了全省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了互相配合,协调联动的“司法保护一条龙”。同时,省级机关联合会签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具体化,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其中多项内容将对司法实践起到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并将大大促进广东省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办案 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黄建屏介绍,早在1987年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就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此后,广东共有17家法院相设立了单独建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固定合议庭105个。《意见》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办理,并要求承办人员除熟练运用法律外,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规律和特点,掌握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善于作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据悉,此举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推进广东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专业化,统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做到量刑均衡。

  全国首创“四分开”制度

  一宗正在审理的抢劫案件被告人中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深圳市宝安区少年审判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在开庭审理时能够明显感觉到前者的狡猾;在看守所中羁押而使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意见》规定,广东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除确实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法院分案审理,司法机关对在监狱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分开矫正,即“四分开”。广东,是全国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上述“四分开”制度的省份。黄建屏说,这样就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在专门的场所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减少进入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良影响,以降低其再次犯罪的比例。

  “打工二代”视同广东户籍人口监管和矫正

  广东是流动人口大省,大部分未成年犯为外地户籍,《意见》中有三处出现“流动人口”“或外地户籍”的规定。最有代表性的是第十九条第三款,“随父母在犯罪地居住满3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视同本地户籍进行监管和矫正”。这体现出对建设广东作出巨大贡献的“打工一族”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具有鲜明的广东特色。据高院刑二庭法官介绍,流动人口因其流动性强,适用缓刑后的监管和帮教是个难题,由原籍公安机关监管不现实,又难以纳入广东本地社会矫正,结果直接导致了缓刑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该条还规定,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应从有利于其教育、矫正出发,主动与其家庭、所在学校以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居委会、村委会联系,在落实监管、帮教措施后,尽量对其适用缓刑。

  “圆桌审判”成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是品格证据

  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采取“圆桌审判”的方式,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意见》中的这两项规定将以往广东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从而使少年审判更具人性化色彩。前者要求用椭圆形审判桌或“U”形台取代法官高高在上的法庭布置,使合议庭成员和未成年被告人处于同一平面,有利于缓和庭审气氛、减轻其压力,创造良好的法庭教育氛围。后者较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中“可以”变为“应当”要求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应当随案移送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相关材料。据介绍,社会调查报告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品格证据使用,对于法官准确量刑,尤其决定是否判处非监禁刑时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侦查阶段即可申请法律援助 刑满释放后帮助就业、就学

  公民在涉嫌刑事案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会第一时间想到请律师或向律师咨询,而未成年人可能就会惊慌失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满释放后的上学、就业是未成年人能否真正告别过去,重返社会,改变命运的关键,《意见》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帮助解决刑满释放、假释未成年人的上学、就业及生活保障问题。 来源:人民网  吴冰 范贞 莫君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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