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户籍登记时多报1岁 法院查明年龄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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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户籍登记时多报1岁 法院查明年龄从轻量刑

发布时间:2009/12/14  浏览数: 1132 次  浏览字体:[ ]
  

为让孩子早上学早工作,户籍登记时将孩子的年龄多报1岁;可孩子犯罪时,就因为多报的这1岁,将至少多判5年刑。后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查明实际年龄,确认其是未成年人,才终于从轻量刑。

合谋盗窃财物20多万元

今年17周岁的王小军是安徽省泗县人。初中毕业后,他与3个未成年的小老乡来到南京打工,靠打零工勉强度日。

不久,王小军结识在南京一家电子公司当保安的同乡王大明(另案处理)。经合谋,去年11月中旬一天深夜,王小军与3个小老乡一起,在王大明的配合下,从这家电子公司盗得废旧导光板605公斤,销赃后得款7000余元,王小军从中分得2000元。

此后一个月不到,他们又3次从该公司仓库盗得废旧导光板、成品导光板、液晶电视荧光灯管等物后销赃,涉案金额20多万元。

辩护人提出年龄有误

案发后,5人被检方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检方依据其出具的身份证、户籍资料,认定王小军的出生年月为1990年6月。“也就是说,王小军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是个成年人了。”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王萍说,根据刑法量刑标准,王小军至少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在庭审时,王小军的辩护人向法庭提出,王小军的年龄登记有误,其实际出生年月应该是1991年6月,犯罪时尚为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他应该得到从轻处罚。

“当初户籍登记时,家人之所以多报了1岁,是希望他早入学、早工作。”王小军的辩护人解释了虚报年龄的原因。

查明真实年龄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立即与公诉机关沟通协调,并督促辩护人协助公诉机关,对王小军的实际年龄调查取证。

很快,公诉机关在王小军辩护人的配合下,从其老家取到了王小军出生时接生婆的证言、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档案登记材料、入学登记材料、超生罚款单据等多项辅助性证据。

南京玄武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小军的学籍登记卡登记的出生年月与其户籍资料一致,但接生婆的证言证明,王小军的实际出生年龄与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材料相一致,并有超生罚款单据上的时间相佐证。由此可以认定,王小军的实际出生年月应该是1991年6月,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

因王小军系未成年人,加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退赃,玄武法院近日对其从轻判刑5年,罚金2万元(涉及未成年人,文中当事人名均为化名)。文章出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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