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小林(文中均为化名,时年17周岁)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小林曾因盗窃于2006年8月16日被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曾因盗窃于2006年10月15日被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
2009年10月14日,是一女孩子吉某某的生日。22时许,小林与几个朋友郑某、乔某某(另案处理)及郑某的朋友吉某某、吉某某的表哥明某等人一起参加完吉某某的生日聚餐后,小林因吉某某不同意去唱歌要回家就从吉某某手中抢过生日鲜花:“你要把花拿回去,就和我们一起去唱歌”,可吉某某偏偏只想要鲜花却不愿意去唱歌。这时,明某拉着吉某某回家。小林见状心生不快,觉得丢尽脸面,遂对郑某、乔某某称“如果我打架,你们帮不帮忙?”郑某、乔某某默认。小林就冲上前踹了明某臀部一脚,并挥拳击打明某头部,明某回过身来打了小林右脸一拳,这时郑某、乔某某都上来帮小林,对着明某一阵拳打脚踢,致明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明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
无锡滨湖法院审理认为:小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小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主观态度比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小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章出处: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丁文娟 华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