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吴英是高利贷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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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吴英是高利贷的受害者

发布时间:2010/1/1  浏览数: 1188 次  浏览字体:[ ]
  

  12月28日下午4点左右,28岁的吴英终于在上诉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在十天上诉期的最后一个小时,她决定提请上诉。

  12月18日下午,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共骗取集资款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众人鼓励促吴英上诉


  这份上诉书只有薄薄一页纸。在上诉书上,吴英提出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手里,有上诉书的副本。薄薄一页纸上,简明扼要地写了5点上诉理由:

  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通过对公司的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12月18日,吴英因犯集资诈骗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吴英未提请上诉。后在律师张雁峰以及吴英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下,直到28日下午4点左右,十天上诉期的最后一刻,吴英在上诉状上签字,提起上诉。

“吴英是结局最悲惨的”


  “吴英是该案深陷高利贷的借款人中结局最悲惨的。”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长明说。

  该案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7名吴英案相关被告人,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一审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

  何长明说:“吴英是高利贷的受害者,破坏金融秩序的是高利贷的放贷者,而不是借钱者。”何长明说,对高利贷资金与普通百姓的资金,应该区别看待。

  从法院一审判决书看,何长明认为:“吴英是为了还前面的高利贷,被迫去借后面的高利贷。”何长明说,吴英的情况,与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打击的对象相比,差别很大。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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