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下午,在贵州安顺市关岭县坡贡镇的大街上,一名所长在执法中,举枪将该镇两名村民现场毙命。事后,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该两名男子在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并公然抢夺民警佩枪,被子弹击中死亡。(1月15日 《华西都市报》)
如果事实真的如报道所称,是便衣警察张磊“直接朝着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然后又“用枪顶着他(郭永华堂弟郭永志)的后脑再开一枪。”致使郭永华、郭永华当场死亡,那么在这次“开枪门”事件中,张磊显然是借“执行公务”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尽管其杀人动机尚需进一步调查。即使事实如警方所通报那样,是该两男子在公然抢夺警察配枪时被子弹击中死亡,难道警察的行为就不应当受到处罚吗?
事实上,在这起“开枪门”事件中,无论前因如何,警察“连续开枪,且枪枪夺命”的行为也已涉嫌滥用职权,应当受到责任追究。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对诸如凶杀、劫持人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及在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等情况下,警察是可以使用武器的。但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而且在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虽然警方通报的事实没有明确两村民采用了何种方式袭警,也没有说明被袭的警察有没有受伤,更没有说明村民是如何抢夺枪支又是如何被子弹击中而死亡,但有两点可以明确:其一,即使该两村民不满民警制止打架而对民警“动粗”,其行为也不同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许可以勉强可以称为“暴力袭警”,但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警察也应当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而不是“枪支”;其二;即使警察使用了枪支,但连致两名“村民”死亡的行为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警械、武器使用原则也不适应。换言之,警察开枪致“村民”死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警察枪支使用的规定,超越了枪支使用的权限,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因此,无论如何,在“开枪门”事件中,警察的行为都属于滥用武器使用权。近年来,警察当场击毙疑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没有一个警察因为击毙疑犯而受到处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警察使用枪支的随意性,导致一些警察漠视生命,在执行公务时行为思维过于简单,只要疑犯稍不配合就当场击毙。这种做法不仅致使许多案情因为疑犯被击毙而无法破解,更有可能为一些警察挟嫌报复提供接口,引发更深的社会矛盾。
套用一句流行的话,在贵州“开枪门”事件中,警察开的不是枪,是对权力的滥用,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事发后,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崔亚东明确要求“查清情况,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我们期待真相的水落石出,我们更期望有关部门及时对张磊进行初查,并尽早立案。 来源:王晓民 王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