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律师*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第十二期《律师在线》节目: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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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第十二期《律师在线》节目: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

发布时间:2010/3/13  浏览数: 5083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律师*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第十二期《律师在线》节目: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时间:2010年3月14日周日10点至11点

地点:宿迁爱心广播网  FM106.3

主持人:引嘉

嘉宾: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法律专线节目直播时间:每周六周日上午十点至十一点

本期节目话题: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

主持人:我们今天的法律服务热线主题是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如果您有该方面的问题及其他法律问题可拨打我们直播间的热线电话。节目过后,也可拨打姜律师的电话进行咨询:13013900543。
  主持人:我国拥有13亿多人口,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他们是我们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未来。100多年前,致力于维新强国的梁启超先生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然而,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问题。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本期节目我们请到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作初步的探讨,希望对解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所帮助,欢迎姜律师。 姜律师,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趋势 是怎么样的?
   姜律师: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几个让人触目惊心的特点。就我们江苏来说其趋势有如下几个方面:一、发案数量大幅上升。2003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发案数3925人,比2002年的3563人上升了10.16%。进入21世纪,未成年人犯罪每年都呈10%以上的上升势头。二、低龄化势头明显。随着物质条件的改观,信息传播渠道的宽泛,未成年人人生理、心理早熟明显,过去发案年龄多在17岁~18岁,现在提前到15岁~16岁,甚至更早。三、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成人化。现在不少未成年人犯罪学会伪造现场,事前有密谋,有的甚至涉及到金融诈骗、绑架等复杂犯罪领域,侵财特征明显,而不再以打架斗殴为主。四、团伙犯罪特征明显。未成年人往往是多人共同作案,相互壮胆,犯罪残忍性上升,对社会破坏性大。
  
主持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呢? 
  姜律师:未成年人由于受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方面的影响,其犯罪特点与成年人犯罪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1.经历短、涉世浅、作案动机和目的单纯。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是为了实施报复,抢劫、盗窃财物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案情较为简单。 
  2.犯罪有明显的侵财性。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盲目追求金钱和满足物质欲望,虚荣心极强,以盗窃、抢劫等犯罪居多,多以侵占财产为目的,并不同程度地带有暴力和野蛮性。 
  3.家庭境况有相似性。家庭境况方面,其家庭普遍存在残缺不全或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残缺不全的家庭或者缺少温暖的家庭,未成年人犯罪发生比例较高,父母离异或感情不和,使子女在心灵中留下创伤,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因其父母重组家庭后,一方不能平等对待对方子女,使孩子形成一种病态心理,这种病态心理,导致他们在处理问题时采取荒唐的做法。还有一些家庭对待孩子过于溺爱,在物质上极力满足,只要孩子学习好就行,却不重视德育教育,这种“重物质、轻精神、重智轻德”的现象容易使孩子形成自私傲慢的性格,他们虚荣心极强,当虚荣心得不到满足时,便会采取一些极端做法,甚至会走向犯罪。以上情况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的70-80%左右。 
  4.作案偶发因素多。未成年人因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容易冲动,往往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如:赵某盗窃一案,赵是某中学在校学生,特别喜爱打乒乓球,一天,他在体育用品专卖店闲逛时,发现附近没有售货员,顺手拿走了两个乒乓球拍,当其被公安人员抓获时,他后悔万分,万没想到,两个球拍价值1500余元,自己已经构成了盗窃犯罪。 
  5.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由于未成年人受自身因素的制约,幼稚单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他们往往不去想或想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罪过心理不明显,因而主观恶性较小。如王某某抢劫一案,王某某,16岁,初中肄业,因其外出打工没找到工作,没有回家的路费,其两次抢劫在车站附近购物的少年。王某某在被公安人员抓获时,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 
  6.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2003年所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4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小学文化程度的42人,占72.4%,3人初中肄业, 3人系初中或高中在校学生,他们平日学习往往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这些人的法律知识十分贫乏,他们往往走进了监狱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 
  
主持人:姜律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是什么呢?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综合起来,不外乎家庭、学校、社会及自身等因素。 
  1、自身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平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染上了赌博、酗酒等恶习,有的未成年人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了好逸恶劳,暴戾(凶残)的性格,一旦遇到挫折或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往往采用极端的手段宣泄自己的不满,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具体表现在: 
  首先,自我中心意识太强。现在的未成年人,很多是独生子女,他们长期生活在“大家围着转”的环境中,加之部分家长的溺爱、娇惯、尽量满足他们的各种欲望和要求,甚至是不合理的要求,结果使他们逐渐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为所欲为、任性、自私、霸道,他们只注重自己的感受,很少甚至不顾及他人的利益,争强好胜但缺乏进取心和责任感,甚至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 
  其次,感情脆弱,承受挫折的能力差。现在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大都一帆风顺,没有遇到过什么大的挫折,心理承受挫折能力非常脆弱,稍遇不顺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自暴自弃,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很快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后,好逸恶劳、依附性强而自理能力极差。很多未成年人一直生活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从小养成了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不良习惯。生活上依赖性强,自理能力差。因此,一旦当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丧失,无法满足其需要时,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持其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家庭环境方面的原因 
  在人的一生所受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成分占75%以上,做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孩子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直接影响甚至左右孩子一生的道德行为。因此,家庭教育的好坏,父母道德品质的优劣以及教育方法是否得当,对子女的心理、品德、爱好、理想和行为举止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以下六种类型的家庭环境容易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第一种类型是残缺型家庭。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离婚、死亡或服刑以及其它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家庭的完整性便遭到破坏。这种家庭既给子女心理造成一定伤害,又给子女的家庭教育造成了严重的缺陷。相当多的孩子因此产生深刻的情绪障碍,悲观失望,嫉妒他人,不满现实,形成一种反社会的心理,极易引发犯罪。 
  第二种类型是盲目溺爱、放纵型家庭。有的父母只知道使自己的孩子衣锦食美,却忽视了对他们思想教育,以致孩子从小养成好吃懒做、贪图享受、好逸恶劳、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坏毛病。一旦孩子认为父母不能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和过高的物质欲望就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干坏事,走上犯罪道路。 
  第三种类型是“严管”型家庭。有的父母发现孩子犯了错误或有劣迹,不是说服教育,而是墨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条,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孩子打骂、不让吃饭、罚跪、捆吊、拷打,甚至赶出家门,造成孩子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性格逐渐显示出粗暴和攻击性,有的在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第四种类型是父母有不良恶习的家庭。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的意志能力较弱。如果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恶习,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刺激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第五种类型是贪欲型家庭。这种家庭一切以金钱为中心,什么都围绕着金钱转,使孩子耳濡目染,为金钱不择手段,铤而走险。 
  第六种类型是重组家庭。一些重新组建的家庭,因一方不能平等对待对方子女,双方会因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动手,这样的环境很容易使孩子形成强烈的自卑心理,对自己、对生活缺乏自信,对别人的批评特别敏感,其性格集自卑、孤僻、冷漠于一体。这种病态心理,导致他们在处理问题时采取荒唐的做法。总的来说,缺乏家庭关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3、社会方面的原因 
  社会现象形形色色,纷繁复杂,不仅存在着真善美,也存在着假恶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和抵御外来诱惑的能力很低,辨别是非的能力也比较弱,很容易受社会不良习性、风气的影响。近年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使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吃喝、讲穿戴、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导致他们不择手段地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社会上的黄、赌、毒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加上有关部门的管理,打击不力,使一些未成年人得以自由出入不适宜的场所,导致这些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心灵受到污染。 
  影视书刊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形成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一部优秀的影视、文学作品,仿佛良师益友,往往会激励他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而一部不健康的影视、文学作品,仿佛精神鸦片,会消磨他们的意志、毒害他们的心灵。近几年,宣传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一度泛滥。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受好奇心的驱使,往往是“一看、二学、三堕落”,这种巨大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4、学校教育方面的原因 
  学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而大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对一些“双差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他们放任自流,导致有的中途辍学,有的破罐子破摔,从而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拉拢成为犯罪团伙的一员。 
  学校不重视法制教育是多方面的、立体的,学生受教育也应当从各方面入手,特别是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有的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不重视法制教育,使得学生从小不能树立法制观念,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更不知怎样正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概括起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就是以上四方面,但是还有一些因素也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这里,我想特别提一下马加爵案件,马加爵案件虽然不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但是我们认为:马加爵案件不是偶然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马加爵这种极端性格的形成以至于他最终走向犯罪,与他从小所处的环境、教育模式等诸多方面因素都不无关系。  
  我们看一下马加爵的成长经历: 
  1981年5月,儿子出生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农民马建夫为其取名加爵,“加官进爵”,正是这个贫困农民对后代发自内心的期盼。 
  马加爵天资甚高,从上初中开始,他就是班上的学习尖子,不费什么劲,就能进班级前几名。年过五十的马建夫向媒体透露,马加爵在上初中时,几乎年年都能拿到奖状,却从不主动跟家人说。每一次都是家人发现后,他才提起。 
  1997年,马加爵考上了宾阳中学,广西16所重点高中之一。 
  上高一的时候,马加爵在全国奥林匹克物理竞赛中获得过二等奖。 
  优异的成绩并不能掩饰成长的烦恼。许多人认为,家境贫寒的马加爵,从小养成了孤僻、敏感、不善与人打交道的性格。马青泉,马加爵的大姐,至今保留着弟弟当年的一封来信,信中写道:“姐姐,我很不愉快,有委屈不敢说,比如,我在教室踢球,就会有同学说我不爱护公物,我听了脸热热的……很想吵架,为什么另一个人踢他们就不说?” “我的同桌是全班第一的优秀三好生,他总喜欢引起女孩注意,……我想打什么、杀什么,可我没理由……女孩子为什么这么‘善良’配合他笑?” “姐,我换位置了,但我仍想不通,为什么我不会处理人际关系?”类似这样的问题,是一些青春期青少年常见的心理困惑。但多数时候,没有人为他释疑解惑。马加爵的父母疼爱儿子,但文化知识的局限,让他们缺乏能力与儿子交流。在马建夫的记忆里,没有一次父子间长时间交谈过;后来在3年多的大学时光中,儿子只给家里写过一封信。学校方面,在马加爵的初高中时代,素质教育虽已提升为教育的方向,但在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小县城里,现实的压力仍让学校行“应试教育”之实。2000年夏天,马加爵考上云南大学,成为马二村第一个考上重点大学的学生,从此,马加爵成为马二村村民教育子女的榜样。 
  在这样一种环境中,一些成长的烦恼闷在了性格内向的马加爵心里。马加爵在他的青少年时代起了怎样的心理变化,对他以后走向犯罪有无影响,很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据《春城晚报》载:犯罪嫌疑人马加爵曾言在2月15日处理宿舍血迹时,又有一名广西老乡来叫他打牌,当时他曾产生把此人也杀了的念头。但想到此人对自己不错,还打过饭给自己吃,才放弃了“再添一条人命”的做法。 
  马加爵本来也想杀其同乡,但想到他同乡对其还不错,帮他买过饭。“一饭之恩”的功效如此巨大,竟决定了马加爵在杀人与放人之间的取舍。我国的传统文化一直主张有恩报恩、有仇报仇。孔子认为以德报怨,是抹杀了恩仇的界限,是是非不分之人。他主张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实践中表现为爱则欲其生,恨则欲其死的极端做法,如马加爵仅仅因为同学对其说话刻薄一点,就怀恨在心,对同学痛下毒手。中国传统文化重视报恩,看重报答,讲究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传承的是“以德报德、以怨报怨”思想。虽然具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但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民间舆论的赞同,因而这种快意恩仇的影响就越发显得久远悠长。从马加爵的遗书中也能看出这种“有恩报恩,有仇报仇”的传统文化对其心理的影响。 
  据马加爵的同学说:马的学校生活非常艰苦,已达到没有鞋穿的地步。在申请助学贷款没有批准下来的那段时间,马加爵连续几天都没有上课。原来马加爵已经没有鞋穿了,他不好意思到课堂上听课。直到助学贷款发下来,他买了一双拖鞋,才又出现在课堂上。“但那以后,我发现马加爵就一直不肯说话了,变得更孤僻、更内向,行为举止都有些怪异。我觉得是我们对马加爵的关心不够,才导致他今天犯下大错。”一双鞋、一顿饭对我们来说是小善,但对没有饭吃、没有鞋穿的马加爵来说无疑是大善。从马加爵的遗书中也能看出,对其家多有帮助的十四叔、十四婶,马加爵一直是心存感激的。 
  马加爵案件给我们目前的家庭、学校教育敲响了警钟,人首先要“成人”,然后才谈得上“成才”。云南大学一位教师痛心地说,“马加爵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教育的目标究竟是什么?一个健康自由的清道夫比一个乖戾自私的天才更符合教育的目标!”笔者在想:为了使这样震惊全国的大案不再发生,为了更多的家庭不再有类似的痛苦,这种反思,应从我们的小学乃至学龄前教育开始。  

我们要教会未成年人做好人生的选择题,因为人生永远在做选择题。少男少女们在这里要牢记几个原则:

1、无论好或坏,自己不学,谁也教不会;

2、任何一种选择都是其他机会的放弃;

3、在有所得的时候要考虑有所失;

4、对人生要有规划;

5、遇到处理问题要及时沟通。

希望我们所有的未成年人在面临人生抉择时都能做出正确选择,拥有一个自由、健康、快乐的生活。

主持人:姜律师,从法律上讲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姜律师:(一)、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青少年的成长与进步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世界各国政府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都十分重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有不同,一般都是根据自己国家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情况、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从一个人生理状况由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和依据也不完全相同。我国政府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历来十分重视,刑法则是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因人施教、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如何理解和“周岁”。首先,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为已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已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2、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满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三)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具体情况应当作具体。如果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轻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以下来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
(一)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
1、管制。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其特点是:犯罪人虽被判处刑罚,但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刑,其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依然与其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及帮助,有利于对其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刑期短(1-6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1年),就近服刑,而且服刑期间还享有回家探亲和发给适当报酬的待遇。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对犯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要注意,对未成年犯适用拘役的,应当与成年犯分别关押。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其特点是:幅度大(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适用面宽(既可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又可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便于法院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判处不同期限的徒刑。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有期徒刑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应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2)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4、罚金。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犯罪有关的犯罪,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管理秩序的犯罪。其特点是:对追求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既能起到更现实的惩罚与作用,又可以从经济上剥夺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预防其再次犯罪。罚金在刑法分则中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1、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这是一个原则要求。
2、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的根据,来自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试析: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无期徒刑这一刑种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即适用排列在无期徒刑之前的刑种,即有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死刑的,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不适用死刑没有异议。但该条规定并未指明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就已经是给予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再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死刑的,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同时还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的,我们认为应当依照刑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的量刑顺序,先从重,再从轻、减轻的办法来处理。因此根据前述理由,仍然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
3、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权利。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理由,主要是根据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推论出来的。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1、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们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积极的意义。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人,只要不是累犯,在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都应考虑予以缓刑。
2、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若干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3、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正确地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准确地适用刑罚和量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主持人:本次节目已接近尾声,再次感谢姜律师做客直播间。节目之后,听众朋友有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3013900543,也可以登录宿迁律师网WWW.SQ148.CN留言。

姜律师:再见。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
                                           2010年3月14日

 

节目主持人:

    引 嘉

  姓名:周晓露

  籍贯:江苏高邮

  生日:8月30日

  星座:处女座

  血型:A型

  身高:165cm

  爱好:雨天窝在家里看电影、听音乐

  最喜欢的动物:狗

  最喜欢的运动:乒乓球、羽毛球、台球

  最爱吃的食物:鱼、火锅

  最喜欢的电影:《假如爱有天意》

  男朋友的标准:阳光、有责任心

  曾获得的奖项:

  作品《我把暗恋唱成一首歌》获2007年度宿迁市广播电视文艺作品二等奖;作品《美丽心情》获2006年度宿迁市广播电视文艺作品三等奖;作品《和你走在月光下》作品获2008年度宿迁市广播文艺作品三等奖;作品《政行风热线》获2008年度宿迁市广播社教节目作品三等奖。

 

     嘉宾:姜亚春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江苏省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执业于江苏省宿迁市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在承接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等个案的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主要有:以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金鑫集团)为代表的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以宿迁市工人医院、宿迁市博爱医院为代表的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以宿迁日报(壹周刊)、宿迁人才网为代表的媒体报刊、大型知名网站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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