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案21被告人没人称无罪 庭审四大交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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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案21被告人没人称无罪 庭审四大交锋点

发布时间:2010/3/26  浏览数: 945 次  浏览字体:[ ]
  

  截至昨日(25日)中午13时,央视大火案经历两天半的审理后画上了句号。控辩双方在最后一个半天里上演了一场唇枪舌战,虽然有少部分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但在庭审尾声的自辩阶段,没有一个被告人称自己无罪。

  庭审中最精彩的环节于昨日上午上演,30余名律师和4名公诉人组成的控方阵容展开激辩,火药味十足,不少律师发表意见时滔滔不绝,连续说上50分钟,法官不得不多次提醒注意。

  不少资深辩护律师认为,法官对庭审掌控得不错,“很有水平”,而公诉人的表现也是“有礼有节”,提问和辩论都显示了很高的水准。

  虽然在几天的审理中,被告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但昨日庭审最后阶段,没有一个被告人称自己无罪。不少人还低头忏悔,希望得到轻判。

  作为第一被告,徐威还劝说其余被告人“依照事实承担应担的责任”,向法庭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

  三湘烟花公司股东刘发国在最后陈述时也“后悔莫及”,“希望以后的烟花公司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了。”旁听席上,一些女眷流下了眼泪。

  预计3-4天的庭审提前结束,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交锋

  1 是否存在扩大抓捕

  公诉方认为各方被告人均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

  审理中,不少人认为起诉书对自己指控过重。

  原央视新址办副主任王世荣因点燃烟花被控“启动燃放活动”,对“启动”二字,王认为有策划的意味,虽然表示认罪,但他对此提出了异议。

  原央视新址办综合业务处副处长邓炯慧也认为,指控他为烟花的燃放布置防火设施的概念太大。邓说,当天他刚好路过现场,徐威让他帮忙,自己就拿了些灭火器过去,“我只是临时帮忙。”

  面对抓捕人员众多,追究刑事责任范围扩大化的质疑,公诉方首度解释,认为央视新址为重点消防单位,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相关被告人应当明知,对此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各被告人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刘发国、沙鹏等人出于利益违规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央视新址办等单位相关责任人没有阻止烟花燃放,并提供协助,均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诉方认为,中央电视台新址大火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举世震惊,追究以上人员的责任并无不当。

  2 “抓捕”还是“自首”

  公诉方认为依照当时情况,被告人不算自首

  几名被告人对自己的到案经过被认定为“抓获”表示抗议。

  他们说,自己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就赶到派出所。从法律上说,逃跑后主动投案都可以算自首,他们配合前往公安机关不应该按“抓获”论处。其中有5、6名被告存在同样的质疑。

  有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他们接到央视保卫科电话就前往了,更不应该是“抓获”。

  公诉方坚持认为,依照当时的情况判断,他们不算自首。

  3 是否该按责任分等级

  多名被告人认为自己最多是间接责任

  公诉方将21人承担的责任分为3等。徐威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地安全工作,却无视有关规定和消防责任,滥用权力,擅自决定组织烟花燃放事宜,不听民警劝阻,是造成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刘发国、王世荣等12人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中包括5名央视员工和两名施工单位项目副经理。余下8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导致火灾发生”。

  对上述责任的说法,多名律师表示抗议,其中徐威的律师认为其承担的最多是“间接责任里的次要责任”,而其余不少被告人也认为,自己最多是间接责任。

  其中原央视新址办大部分被告人表示,他们是按徐威的要求履行正常工作。作为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下级,他们无权,也无力阻止。他们这次传达燃放烟花事宜时,并未告知此次燃放的规模和方案。

  而施工方人员的律师也提出,在建筑行业,业主处于强势地位,施工方通常要服从业主。虽然施工方有保护工地消防安全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不应包括业主单位人为破坏的情况。如果说不制止就是犯罪,理由牵强。

  4 量刑是否应有区别

  多名辩护人希望让被告人“轻者轻,重者重”,突破“法定量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该罪名的量刑范围从3年有期徒刑至7年不等。

  据参与庭审的人士介绍,量刑成为了控辩双方交战的一个焦点。公诉方认为,21人属于共同过失犯罪,都有过错。

  不少辩护人则回应,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悬殊,应该在处罚中予以体现,让轻者轻、重者重。

  一些辩护人提出,希望法庭采纳突破法定量刑处罚的意见。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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