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以来,一直就有一些质疑的声音。
“推行一项新的改革,存在不同的认识是正常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并不回避这些不同的声音。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我们的‘人民陪审团’出处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审制,也不像日法的参审制,既不决定定罪问题,也不决定量刑问题。”张立勇坦诚地说,在法院内部,也存在着一些顾虑,主要是在“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依据、“人民陪审团”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人民陪审团”意见的参考价值上有所担心,怕制度运行中出现问题,影响法院审判工作。
张立勇说,“人民陪审团”与人民陪审员在权利义务上有一定区别,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拥有同等权力,参加合议并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人民陪审团”成员不参与案件合议庭的评议,其发表的意见作为合议庭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人民陪审团’有质的区别,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量刑,而我们现在的‘人民陪审团’可以对案件的事实和定性进行全面讨论并发表意见。”张立勇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如果陪审团的意见与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案件就要上审委会讨论,如果审委会讨论后还是不一致,法院在裁判说理、判后答疑时,要更有针对性地论述。
张立勇认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邀请人民群众参加庭审,进行评议,发表意见,供法院裁判作为重要参考。案件的裁判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的审判组织还是合议庭。当“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以不采纳他们的意见,这完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相反,还有宪法、法律上的充足依据。
“我认为,‘人民陪审团’制度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化和发展。”张立勇说,“下一步,要在案件类型上有新的突破,扩大‘人民陪审团’制度在社会关注度高、双方矛盾激化、涉及群众利益和可能判处无罪案件审理中的适用比例,把工作推向深入。我们正在酝酿,在刑事审判领域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将在行政、民事及执行等案件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张立勇表示。
“在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制度上,现行的立法中没有答案,需要我们大胆地试验。”张立勇说,“任何新的制度,都不可能是现成的,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尝试,不断总结,不断丰富,在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再形成相对完备的制度。我们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如果能为将来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实践参考,就是对我们最大的鼓舞。” 来源:法制日报 邓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