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何时洗脱“原罪”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刑辩律师执业困境
刑法第306条令律师们害怕,也久受诟病,要求废弃之声年年不断。面对律师群体对于全国律协“不作为”的沸腾非议,于宁终于忍不住站出来说话了
两会期间,于宁最终决定暂缓提交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以下简称306条,涉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作出司法解释的提案。他的身份是全国政协委员,但更主要的,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律师们将其看成是自身权益的代表。
同一时间,网上也流传着一个题为“于宁会长,请把你的政协代表(原文如此,应为委员)资格让给真正敢言的律师”的帖子。
作为全国律师行业的掌门人,于宁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维护全国15万律师的合法权益,在过去3个月中因为重庆打黑的缘故,这种期待被推向极致。但全国律协保持其惯有的低调。
306条致刑辩率走低
律师失望的背后是对306条的焦虑。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搞刑辩太危险’现在已成为律师界的一致看法,因为动辄可能被关上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让律师们确确实实感受到了执业安全所面临的威胁”。
由于306条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律师趋向于做非刑事诉讼业务,这导致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越来越低。陕西省律协的调查显示,该省78%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没有律师辩护。
朱征夫表示,“全国的情况尚无统计数字,但从实际情况看,与陕西省的这个比例相差不会大。”朱亦坦承,自己基本上不再代理刑事案件,而其团队一年也只是接一两单刑事案件。
辩护率低造成的直接影响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直接损害。在朱征夫看来,刑事辩护是“为生命和自由辩护的职业”,如果这个职业危险了,那说明生命和自由正在面临危险。
306条的内容在1979年刑法中并不存在,在1997年的刑法修改中才被写入。记者获知,该条文彼时一度引发激烈争论,律师行业的主管行政部门司法部亦提出不同意见。但争议之声随后被叫停,此条款反对意见最终未被采纳。
该条文生效当年,北京大众旭业律师事务所刘亦翔律师即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拘传。此后十年,律师被追诉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
十多年来,该条文的废弃被屡次提及,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向大会提交了“取消《刑法》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阮齐林认为306条的价值取向存在问题,“它本身毫无问题,就是没有它,谁做了它所禁止的事,也完全可以按照307条来定罪处罚。问题在于,没有规定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妨害作证,单单规定辩护人妨碍作证,起到类型化的作用,有种专门防范律师的意味。”
对306条的担忧还来自其执行者往往是律师代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全国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认为,“相对于侦查工作和起诉工作,刑辩工作是一项法律允许的对立的工作,但是放在一个具体机关、一个具体办案人员身上,就可能不太欢迎、甚至是抵触律师,发展到严重的程度,就可能利用306条来整律师。”
更有北京刑辩律师说“会长不是刑辩律师,没有切肤之痛,对维护刑辩律师权益不能尽心尽力”,他们认为,律协对306条的应对流于形式,重要原因在于会长的执业背景。
2010年1月10日,上海律师协会邀请陈有西律师就刑事辩护问题作长篇演讲,引发如潮好评。一位多次受托“打捞出事律师”的资深刑辩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引人关注的并非仅仅 因为陈的成功演讲,更主要的是因为邀请陈的是上海律协,律师们希望北京律协、全国律协能有所表态。” 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