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加强举报线索利用 严防随意作出不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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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加强举报线索利用 严防随意作出不立案决定

发布时间:2010/6/18  浏览数: 896 次  浏览字体:[ ]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07年至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首次举报各类线索481087件,其中管辖内职务犯罪线索276616件,经初查后立案36073件。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腐败、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举报线索的价值并没有实现最大化。

  “从举报线索的利用现状、自侦初查及内部监督机制等情况考虑,推进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在当前显得非常必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厅厅长王小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缺少监督线索处理随意


  “很多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如程维高、成克杰、厦门远华案等,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作为一名学者,深圳大学教授邹平学对20多年来我国举报制度的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

  而在肯定举报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同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雁林也看到了其中的一些隐忧。

  “大量的举报线索分流到侦查部门后,举报中心难以及时、全面掌握侦查部门对移交的线索是否及时调查,查到什么阶段,查办的力度、质量和效果如何等情况。这种脱节留下了侦查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员可能选择性办案的隐患,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下,侦查人员掌控线索的查与不查、何时查以及初查的力度有一定随意性。”王雁林说。

  而正是这种随意性,没有使举报线索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

  “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对完善、规范的线索评判标准,确认一条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往往也比较困难。哪些线索需要等时机成熟再查、哪些线索需要立即进行初核,在没有相对统一、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如仅作一般、粗略的评估,可能导致有价值线索不能及时查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晓泉说。

  “检察院举报中心将线索分流到侦查部门后,侦查部门初查后的线索,可能通过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办案是否合法以及办案质量进行监督和把关。但对于不能成案的线索,特别是举报人没有提出复议的线索,则没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这样就使部分案件线索处于不受监督的状况,既无法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也难以实现线索价值利用的最大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鲁宁直言不讳地说。

试行不立案审查效果不错


  如何提高举报线索使用价值的最大化?面对记者的提问,郑鲁宁并没有急于回答,而是给记者讲了一件案例:

  两年前的一天,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一封署名举报信,反映政府采购评审人员王某利用职权收受供应商贿赂。举报线索经该院反贪局初查,结论是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且为供应商提供过劳务,无确凿证据证明王某利用职务受贿。据此,反贪局对王某作出不立案的处理。

  王某的主体身份以及是否提供了劳务,成了这起举报线索能否立案的关键。黄浦区检察院举报中心感到这条线索还有突破的基础,便明确了补充初查的意见和可行性建议。在反贪局补充初查过程中,他们跟踪了解进展情况,还与侦查人员一起调查取证,终于查清王某受贿的犯罪事实。最后,王某因受贿4.8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通过在线索不立案环节建立主动审查制度,使举报中心及时分析、鉴别线索不立案的成因,针对线索查办的要求与重点,进一步改进并加强举报引导、线索初核研判工作,向自侦部门输送、提供有质量的举报线索,为提高职务犯罪查办效果做好基础保障工作。”在郑鲁宁看来,建立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很有必要。

  早在1999年,上海市检察院在黄浦区检察院试行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为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上海市检察院修订了《上海市检察机关自侦不立案线索规定》,细化了不立案线索审查、预警、督办、考评、答复一体化机制。

  郑鲁宁以审查为例解释说,该规定将自侦部门已审结并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纳入审查范围。包括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已查处、被举报人的主体身份及基本情况是否查清、被举报人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存在与否、是否存在不具备查处条件的情形、侦查部门初查的事实是否不构成犯罪、侦查部门的初查过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等。

  “试行的效果还是不错的。”郑鲁宁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2007年至200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初查决定不立案的602件案件进行核查,提出建议42件。

建制度保障严防随意性


  侦查部门立案与否,为举报人所密切关注。王小新认为,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对待群众举报的案件。

  “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可在立案环节对举报线索进行跟踪了解,从诉讼程序第一道关口防范有案不立、违规执法、人情案等情况产生,从源头上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举报机制自身价值的体现。”王小新对记者说。

  200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线索的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个月内,侦查部门应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比如正在初查,或已经立案等;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为六个月。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将进行催办或督办。”王小新表示,如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部门将难以保证时间的掌控,但会随时应要求向举报中心反馈查处的新进展。

  根据规定,对侦查部门不予立案的决定,举报中心将进行专门审查。而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复查请求,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事实上,除举报人的复议监督、举报中心的线索审查监督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发现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也将提出立案建议。”王小新表示,最高检将采取多管齐下的监督措施,严防侦查部门随意作出不立案决定。  来源:法制日报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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