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法官正在成为一种高风险职业,基层法官更容易成为发泄对象受到侵害。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郝银钟表示要求从立法上加强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建议增设“藐视法庭罪”。(6月16日《重庆晚报》)
最近发生的几起针对法官的暴力事件,受害者均非使施暴者感到不公的案件的当事法官,只是因为他们的法官身份,就成了施暴者的施暴对象。也就是说,施暴者的施暴对象既是特定的又是非特定的——“特定”的是受害者的职业,“不特定”的是受害者的个体随机性。
虽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是,司法不公显然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司法不公、社会矛盾累积,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谁都无法独善其身。受害者不仅可能是法官,也可能是其他不特定的个人。
制造枉法判决的法官属于极少数,但是,一个无法忽视的现象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正常的判决往往不会引人注意,而枉法判决却很容易被人记住并以各种方式传播,从而增强人们对司法不公的不好印象。当感到不公者将这种怨气通过暴力途径向外宣泄时,就往往出现“一人枉法,大家受害”的局面。
正是因为这种“不特定”性,使得少数法官的枉法行为,对法官整体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一人枉法,大家受害”还往往令枉法的法官多了一分侥幸心理,认为当事人的暴力报复行为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因而在枉法时无所顾虑。
但是,消除这种威胁,却不是少数法官所能做到的,而是需要全体法官的努力,需要有效的监督和自我纠错机制,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枉法判决的产生,并使枉法判决的法官得到最严厉的惩罚——以合法的方式惩罚枉法者,才能避免当事人以非法的方式“惩罚”所有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讲,避免枉法判决的产生,既是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也是要保护法官自身的利益。
正如郝银钟副院长所说,个别法官枉法造成法官职业的高风险性,“有可能造成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以致于威胁到司法队伍的建设”。在经济学上,这也被称作“劣币驱逐良币”。优秀人才流失,必然对司法质量造成更大的影响,以至进一步降低司法威信,产生更多的司法不公。这种状况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建立严格的监督和自我纠错体系,从源头上消除不公判决和错误判决。至于增设“藐视法庭罪”、加强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虽然是必要的,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职业风险,因为如果对这些措施使用不当,还可能进一步加深这种矛盾,进而增加职业风险。 来源: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张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