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通缉记者”案件续:警方称案件尚未撤销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记者”一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遂昌县公安局现已撤销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已向其本人赔礼道歉。同时,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丽水警方也正在作进一步的调查。
针对本案的相关法律细节问题,丽水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兼宣传处处长刘敏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警方表示:公安机关介入此事符合法定程序
遂昌“网上通缉记者”一事发生后,很多人纷纷指责,遂昌警方此举是利用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
对此,刘敏告诉记者,7月29日,丽水警方针对此事件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告了遂昌警方对记者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全过程。
据介绍,从5月初以来,网上连续出现“揭黑:中国企业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遂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于5月20日立案侦查。
经调查,遂昌县公安局发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在有关媒体连续发表“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新华资金被忽悠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等四篇文章。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刘敏表示,遂昌公安局之所以会介入此事,是因为凯恩集团对此事提出了控告,“公安机关依据当事人的控告,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刘敏说,“虽然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遂昌公安局最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但本案办案程序是合法的。”
公安对仇子明实施的决定是刑事拘留并非网上通缉
刘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很多媒体在报道此案的过程中,都用了“通缉”一词,“事实上,警方从来就没有‘通缉’过仇子明。此前遂昌警方也只是按照相关的办案程序,将刑拘信息发布在公安局内网上,并非通缉。刑拘信息进入公安局内网只是警方可以看到,如果是通缉的话,那么大家就都可以公开查询到。”刘敏告诉记者,二者的法律效力也不一样。“公安局内网的刑拘信息只是请求各地公安对此案进行协助,而如果真的是被网上通缉的话,任何公民则都有权将被通缉者扭送到公安机关。”
有律师提出,“拘留是针对现行犯的,也就是现场抓住的人符合拘留条件才拘留,这个记者根本不是抓住的现行犯,谈不上拘留。”
对于这一说法,刘敏表示,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紧急措施,“实践中,拘留包括普通拘留和先行拘留两种程序。现行犯只是先行拘留的条件,律师这种说法,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理解存在偏差。”刘敏说。
区别报道失实与损害商业信誉罪看是否存在故意
本案中,遂昌警方决定对仇子明实施刑拘的依据是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对于此项罪名,社会各界议论颇多。
浙江某省级媒体的一位资深记者说,自己从事新闻工作多年,做过很多舆论监督报道,其中也出现过因为调查采访时不够深入,而导致报道失实的情况。
这位记者说,一般情况下,报道出现了失实的情况后,通过道歉、更正声明或者民事赔偿等手段,事情都可以得到有效解决,“抛开仇子明的报道是否失实不说,本案为何会上升到刑事高度?”
同样,此事件发生后,很多律师也纷纷表示,针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警方应当慎用“损害商业信誉罪”。
对此,刘敏解释说,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地讲,此罪与一般的新闻媒体报道失实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即行为人是否是故意捏造事实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
刘敏说,“就目前警方掌握的证据来看,尚不能完全排除仇子明伙同他人涉嫌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可能性,一切还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
虽然刑事拘留已被撤销,但案件的侦查仍将继续
刘敏告诉记者,此事件引起了省、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了审核。
经审核,丽水公安局认为,就目前警方掌握的证据情况看,虽然存在一定的可能性,但尚不能充分证明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遂昌警方作出的刑拘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责令其撤销,并向仇子明本人道歉,一些媒体报道中所提到的同案人员翁某也已取保候审。
刘敏告诉记者,丽水市公安局正在对该事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情况后将会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凯恩公司的控告,丽水警方也在继续组织力量对该案进行侦查。在调查过程中,希望仇子明本人或者其他人知情人,能够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或线索,“信不过司法机关,在网上公布也可以。”
刘敏在采访最后告诉记者说,“对于本案,丽水警方将会一查到底。法治社会,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来源:法制日报 马岳君 陈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