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说,“只有当潮水退去的时候,才知道是谁在裸泳。 ”
同样的逻辑,只有当潮水退去的时候,才知道谁在“裸体”做官。这里的潮水,指民众有权知道的与官员个人相关的公共信息。
近日“裸官”监管再度成为舆论焦点,但请问,你可知道谁是“裸官”?庞家钰、蒋基芳、周金伙……对,他们都被认为是“裸官”,我们还可以数出或搜出更多的 “裸官”代言人。这些“裸官”有个共同的特点,即均为案发后才为公众所熟知。 “裸官”已然案发,是不是“裸官”已经不重要了。
“裸官”监管的目的不在于事后确认,而在于:一是从官员的“裸身”状态出发,去寻找贪贿犯罪线索;二是针对已知的“裸官”,通过制度设计防范其外逃。这些目的的实现,都取决于先行发现“裸官”。放眼望去,是一片茫茫的官员海洋,“裸官”就潜伏其中但却为人所不知。
“裸官”发现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从去年就开始了。先是深圳于2009年11月在全国率先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再是今年2月22日发布的 《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中列明,要“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这一信息被不少媒体解读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第一次将“裸官”监管列为工作重点。
“裸官”监管近日再度升级,完成了从地方再部委再中央的三级跳。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
必须承认,从忽略“裸官”的存在,到正视“裸官”问题,是个进步。但光有一纸“规定”还远不足以让“裸官”现身。 “规定”强调的是官员应将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向组织部门书面报告,这种单向的报告制度,具有封闭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决定了“规定”的实质仍然停留在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监督。由于上下级官员的工作地点、生活区域往往不在一地,这使得上级官员想要核实下级官员报告的真伪,存在不少困难。在信息日益开放的当下,官员“欺上”较易,而“瞒下”很难。更何况,上下级官员普遍存在裙带关系,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逻辑之下,让上级来监管下级“裸官”很难给民众以信心。
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软。解决内部监督困境的唯一办法,就是公开官员公共信息,引入民众监督。官员家属信息公开的障碍在于:官员是官员,家属是家属,官员出入境理应受到监管,但家属移居何处属于个人隐私。从权利的角度看,官员家属确有不同于官员的更宽泛的隐私权。但官员家属移居国(境)外与出国旅行不同,它既需要一笔不菲的金钱,甚至也需要一定的权力做后盾。由于涉及到廉洁问题,官员理应通过信息公开与合理的解释来自证清白。这和官员家庭财产公开是一个道理。官员家庭财产,也有属于官员家属的财产。属于隐私的家庭财产因为与官员的廉洁状况捆绑在一起,而具有了公共属性。这是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时,一种不得已的权利让渡。
没有“裸官”信息公开,就无从校验官员信息申报的真伪,监管“裸官”更是无从谈起。不公开的官员公共信息就是遮蔽“裸泳”者的潮水。只有当“潮水”退去,才能逼得“裸官”现形。 来源:新闻晨报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