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反舆论监督”与社会进步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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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反舆论监督”与社会进步背道而驰

发布时间:2010/8/11  浏览数: 936 次  浏览字体:[ ]
  

  据《新闻出版报》报道,“《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事件,引起了新闻出版总署的高度关注。总署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总署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此前,版署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致电《中国青年报》记者,对另一起舆论监督受干扰事件——福建紫金矿业涉嫌向媒体记者发放“封口费”事件表示关注。实际上,就在上周,还发生了《华夏时报》报社记者陈小瑛疑因采写深圳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负面新闻”而遭殴打、霸王国际集团上海公司员工围堵《每日经济新闻》报社并殴打记者等两起“反舆论监督”事件;7月初发生在江西景德镇邮局的“封杀党报”事件(《江西日报》曝光景德镇邮局组织员工赴日本旅游,邮局抽掉该报相关版面不予投递),也有了初步的处理结果(局长记大过,一名副局长停职检查,一名副局长行政记过)。这几起事件均引起舆论的广泛瞩目,它们如扎堆一般相继出现,从具体情况看虽然不乏“事实的偶然性”,但从内在视角分析,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某种“逻辑的必然性”。

  这几起“反舆论监督”事件中,以景德镇邮局“封杀党报”和“《经济观察报》记者遭通缉”最为典型。景德镇邮局之所以能“封杀党报”,并非由于他们掌握了多大的权力,而是由于他们作为被《江西日报》批评的对象,本身掌握了该报在景德镇发行的主渠道,从而具有某种垄断性权力。在现代社会,媒体履行职能、发挥影响主要有采访、报道、发行、“扩散”四个环节,像景德镇邮局那样“封杀”报纸,主要是在媒体的发行环节以垄断权力打击舆论监督。更常见的情况是,一些权力机关和权势者,通过对媒体的采访和报道环节施加影响、设置障碍,达到“封杀”舆论监督的目的。这些打击舆论监督手段的严重性与危害性,其实较发行环节上的“封杀”行为犹有过之。

  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负责人提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重申了2008年11月7日总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保障新闻机构的“发表权”,这是一个重大的观念创新。必须看到,如果新闻机构的采访权得到了保障,发表权却屡屡横遭限制、打压与侵害,那么,新闻机构的权利就是残缺的、不完整的。

  《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撰写舆论监督报道而遭公安机关通缉,突出反映了一些地方“反舆论监督”的手段正在“升级换代”。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一些被媒体批评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报复式打击”,主要是以隐私权、名誉权受损为由,与媒体打民事官司,索取高额的民事赔偿。由于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媒体在这类新闻官司中一直败多胜少。近几年来,一些个人和组织被媒体批评之后,如果他们不是公权机关,就与公权机关相勾连,由公权机关出面,如果他们是公权机关,就直接动用公权力,以所谓“诽谤”、“受贿”、“泄密”、“敲诈勒索”、“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等罪名,对媒体记者采取拘传、刑拘、通缉、逮捕等刑事措施,有的记者被判处徒刑,身陷囹圄。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为履行舆论监督职能面临的风险,正在从民事诉讼上升为刑事惩罚,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倾向,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

  作为国家管理新闻出版的最高机构,新闻出版总署高调表态支持舆论监督,具有重大的宣示意义和政策导向价值。然而,舆论监督涉及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为舆论监督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仅靠总署一家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当前,亟须进一步推动新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新闻法律规范,完善“新闻法治”所需的社会政治环境,全面、完整地落实新闻机构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者、监督权,充分保障新闻机构履行舆论监督职能所有环节的各种权利,依法处理各种“反舆论监督”纠纷,依法严惩公权机关滥用权力阻碍媒体批评、打击舆论监督的行为。   来源:东方早报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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