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益华一审被判处死刑 民事赔偿5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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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益华一审被判处死刑 民事赔偿53万

发布时间:2010/8/11  浏览数: 912 次  浏览字体:[ ]
  

胡益华一审被判处死刑 将赔付民事赔偿53万


  8月10日上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胡益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益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胡益华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弟、赵某仙提出的关于被害人朱某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531317.4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益华因经济拮据,遂萌发抢劫邪念。2010年7月2日下午,胡益华携带1支手枪、2副手铐从浙江省金华市前往义乌市伺机抢劫作案。7月3日凌晨,当被害人朱某伟、王某阳走到义乌市银泰广场停车场准备驾驶自家雷克萨斯小轿车时,胡益华持枪胁迫二被害人坐进小轿车后排座位,用手铐将两被害人分别铐住,劫取手机、银行卡及现金2800多元等财物,然后驾驶该小轿车载两被害人到银行ATM机取款。当行至金华杭金衢高速公路与杭金线高架立交桥时,胡益华因害怕被害人报警,遂开枪杀死两被害人,并就地掩埋尸体。

  随后驾驶经遮盖车牌的该雷克萨斯小轿车前往江西省。途中,胡益华持抢得的银行卡取款13000元。后又将小轿车的前后车牌拆下扔掉,驾车驶往广州方向企图销赃。

  7月5日22时许,胡行驶至深汕高速惠来服务区北区停车休息。23时许,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惠来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周喜来、黄伟江驾驶警车巡逻途经该服务区,发现胡益华驾驶的小轿车没有车牌,便上前检查盘问,并扣留其身份证和驾驶证,要求胡益华驾驶该车随警车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胡益华害怕罪行被发现,趁两名民警不备开枪袭击,致黄伟江当场殉职, 周喜来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 胡益华驾车逃离现场。

  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胡益华潜逃至福建省厦门市,被厦门和揭阳警方抓获,并被缴获作案的手枪及其他赃物。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益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开枪杀死被害人;在遭遇交警盘查时,因怕罪行暴露,又开枪杀死正在执勤的交警,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被告人胡益华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胡益华故意杀人,致4人死亡,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被告人胡益华因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南方日报    陈作成 林武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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