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圳籍残疾人免费乘地铁被拒 自认遭歧视索赔
来自北京和辽宁的两名残疾人李某和栾某想要在深圳免费乘坐地铁,遭到地铁站工作人员拒绝。李某和栾某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深圳地铁的做法有违《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深圳地铁赔礼道歉,返还地铁票款人民币3元,并各自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福田法院18日已正式受理此案。
律师称,应当执行广东省的有关办法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琨免费为李某和栾某代理此案,他向记者透露:“该案是深圳首例残疾人反歧视案,以前有残疾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件,但因为遭受歧视而提起诉讼,这是第一例。”针对深圳地铁集团依据《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对残疾人乘车优惠的规定,庞琨律师表示,《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出台日期是2005年12月,而《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是2007年3月出台,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深圳地铁应当执行《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
深圳有关办法规定应给优惠
庞琨律师还指出,即使是执行《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深圳地铁拒绝给非深户籍残疾人实行优惠也是违法的。由于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本市户籍残疾人的扶助工作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即使非深户籍残疾人乘车,也不是不给优惠,而是按照广东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应当按照《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不管户籍是否在广东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地铁公司以《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作为拒绝给外地残疾人优惠的借口,显然不能成立。
记者8月19日联系福田法院了解到,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此案的进展。
【案情回放】
非深户籍残疾人
不能免费乘地铁?
李某和栾某在起诉书中称,今年8月9日,他俩从深圳地铁科学馆站欲乘坐地铁前往罗湖火车站,在科学馆站地铁免费通道入口,两人向地铁工作人员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后,要求凭证按法律规定免费乘坐地铁,遭到地铁工作人员以“非深圳市户籍,不符合深圳地铁的免费乘坐规定”为由拒绝,两人在向深圳地铁表达合法诉求,并清楚表述了法律的规定,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享受免费乘坐地铁的待遇时,地铁工作人员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报警,导致警察出警后对原告进行了问话,并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提出警告。
李某和栾某认为,深圳地铁的一系列行为导致两人滞留科学馆地铁站五个小时,其中大部分时间是站着与地铁工作人员交涉,这无形中对腿部残疾的两人造成了身体、精神伤害。在此期间,两人要求深圳地铁对于拒绝非深户籍的外地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解释和回应,地铁工作人员以公司规定为由搪塞,并表示深圳地铁一直是在执行公司有关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且这些规定在地铁站里都有公告。后来两人不得不购买了地铁票进行乘车。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