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9月16日在海南省三亚市召开。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化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改革的动力来源于问题,改革的过程在于解决问题,以使我们的工作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量刑规范化改革将使刑事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准确,通过数学化的量刑模式来建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性沟通,从根本上消除量刑分歧。一方面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处罚,服判服罪;另一方面使被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和心里安慰,化解仇恨。量刑规范化制度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量刑规范化制度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一、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既要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又要防止社会矛盾扩大、激化,以求得刑法最大的社会意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的各量刑要素及适用、基准刑的确定、将行政处罚作为量刑情节入法等规定充分体现了轻重有别的量刑原则,有效发挥了刑法打击犯罪作用,进而实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根本目的。
二、统一了量刑尺度,使罪刑相适应原则有了明确的衡量标准。尽管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我国刑法量刑幅度设计过粗,罪刑相适应只能精确到度不能精确到点。刑法能否得到准确执行,更加倚重于法官个人的素质。在量刑上,法官的业务素质越高,经验越丰富,廉洁品质越好,法官的量刑越准确。但从整体上看,量刑的差异很大,影响了法律的同一性和尊严。而量刑规范化则以点为单位统一了这个差别,从制度上消除了相同案件的量刑误差。量刑规范化制度确立的标准成为刑法同一性的基础,提高了量刑的和准确性。
三、有效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消除了制度不健全带来的腐败隐患。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通过暗箱操作,巧用名目,在法定刑内走下线,滥用缓刑,量刑结果多头选择,严重影响了刑法的尊严。刑法关于量刑的粗线条规定就使个别法官合理合法的掌控了几个宣判结果,这几个宣判结果都是合法的。轻重选择根据对自己是否有利来进行。在这种制度的弊端下,个别法官走上了腐败的泥潭。一个广泛适用的制度的缺陷是对社会公众最大的不公平。而量刑规范化制度则通过量刑标准的确立,有效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解决了缓刑的滥用问题。过去刑法适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缓刑的滥用。缓刑制度的设计是必要的,但缓刑的掌握也应该是严格的。过去缓刑撑握不严格,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中缓刑的大量适用,严重削弱了刑法的打击作用。量刑规范化制度明确了缓刑适用的总的原则,并对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缓刑的适用更加严格。量刑根据具体情节可以宽,但刑法的根本逻辑必竟还是对犯罪者施加惩罚。如果犯罪者利用缓刑制度的粗线条规定来逃避实际惩罚,尽管一些轻刑的惩罚期限不长,那么也会使犯罪者蔑视法律,提高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大。量刑规范化完善了缓刑制度。
五、对公民日常行为起到更加重要的约束作用。这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个特色就是将行政处罚作为公民日常表现情节被引入到量刑中来。过去被告人的日常表现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如果被告人在犯罪前被处以相应次数的行政处罚的,将不能够被适用缓刑。这对严格约束屡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惯犯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六、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减少上访。量刑规范化为量刑提供最为准确的标准,使量刑的论述过程具有无可辩驳的逻辑性。以前,量刑的多少无论是被告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有意见,在两审终结后,绝大部分情况下,任何一方尽管对量刑依然有意见心存不满,也只能无耐于法院的“强权”。而法院在判决书中对量刑理由的论述大多是“情节严重”、“情节轻微”、“念被告人当庭认罪”、“念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之类的套话。这种量刑论证的逻辑性欠缺很难使双方皆服。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量刑到点的规定,使量刑决于制度,基本排除了量刑的人为因素干扰,便使双方不得不服判。公理自在,无人能驳。
量刑规范化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一决于法,而不再是在法律宽泛的限度内一决于人。一决于法,既使法不完善,被裁决者也会服气。一决于人,既使人是完善的,被裁决者也会对执法者是否公平裁决持怀疑态度,更何况人还是不完善的。
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全面实行标志着量刑从度到点的划时代的转变,是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自此,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中以规范性、准确性、逻辑性为基础的量刑一决于法的体制终于得到最终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