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河南等地都纷纷实施了裁判文书上网,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推动这项改革,裁判文书上网应该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势所趋。
裁判文书上网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诸如技术问题,人手问题等,但绝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制度成本而忽视了制度的价值。如果我们在大力支持裁判文书上网时能够注意到权力界限,那么我们就可以很好地实现裁判文书上网所带来的巨大益处。
文书上网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的体现。
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审判公开原则的宪法依据。公开既包含了动态的审理公开,也包含了静态的判决公开。而判决公开,不仅指将裁判文书的结论以公开的形式宣布,还要将其内容也予以公开。
除宪法外,我国的程序法也都将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给予了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从最高院的发文来看,判决文书上网早已在推行之中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以及执行案件信息。事实上,很多地方的法院已经施行了,还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北京市中院、上海市中院、广州中院、成都中院、河南省法院等都已在网上公开了裁判文书。
河南省法院系统和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是其中最典型的法院。据查,2008年10月,河南省高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河南省高院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包括死刑案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以外,其他的都要上网。2009年6月30日,河南省19个中级人民法院的11785份裁判文书上网。2009年年底前,河南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将全部上网。差不多一年半的时间,河南省完成了绝大多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工作。而从2009年8月10日起,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的当事人一旦立案,网上就能够显示案号、案由、承办法官及其电话号码,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之后,会立即在“开庭公告”一栏中公布。网页上“裁判文书”栏目的下方有“证据”和“庭审视频”两个链接,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哪些证据,法院的庭审现场是什么样的,老百姓都能尽收眼底。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规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能公开的案件外,其余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都能够在网上查询。同时,如果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公布裁判文书,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如经审查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不公布。
如此,通过裁判文书上网这样一种措施,每一份裁判文书从制作到审签再到最后上网,无疑都要经过认真、仔细和反复修改、校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自然能得到保障,与此同时还能有效地促使法官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当然,社会舆论的冲击是少不了的。法院本来就应在监督批评下工作,把舆论的压力转化为工作的动力,作出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这样,“人情案”、“金钱案”等就会渐行渐远,“阳光审判”就会渐行渐近。此外,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也不失为一份生动活泼、趣味十足的法制教材,上网公开也方便了民众查阅以及学习。
其实,公开就是一种态度,这个态度很重要。很多时候公众要的就是这种态度,这种可信度。
让我们共同期待“阳光审判”能向我们走近一点,再走近一点!(涂成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