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新疆乌鲁木齐市已经发生了5起车辆撞击拖行交警案件。记者调查发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机动车辆为主的交通工具骤增,致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压力空前增大。不可忽视的是,交警在上路工作时的伤亡人数也骤然增加。如何保障交警上路的人身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天发生两起拖行交警案件 8月28日12时许,新疆乌鲁木齐市西虹路华凌路段,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水磨沟区交警大队的刘警官正在执勤。此时,拥挤的车流中有一辆黑色轿车停在右侧行车道上与路人说话。于是刘警官上前纠正司机违法停车的行为,却不料司机做出疯狂的举动。
就在刘警官刚刚行至该车前方约2米处时,女司机见状称,“我没有跑黑车,我在跟亲戚说话呢。”话音刚落她就突然踩下油门。“刘警官见状赶紧往侧面一跳,但右侧腰还是撞到引擎盖上,被撞得仰面躺在引擎盖上,他赶紧抓住了雨刮器。女司机依然没有停车,继续疯狂行驶。
更戏剧性的是,在行驶途中,女司机竟探出身子和刘警官“交涉”,称自己的车不是黑车。刘警官告诉她,把车靠边停,警方不是查黑车,是纠正违法停车。女子稍减了一下速度,随后又加快速度行驶。
很多市民见状,想出手拦停又怕引发事故,伤及交警,一些车自发开到该轿车前,渐渐将其去路堵死。顶着刘警官开出近500米后,这辆轿车最终被迫停下来。刘警官安全着陆后要求女司机出示证照,谁知该司机不但不下车还拒绝出示。正在附近的几名特警赶来帮忙,女司机态度十分恶劣。
最终该女子被特警强行带至南湖南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该女司机甄某已被行政拘留。
无独有偶,同日18时许,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快速路交警大队交警伊利亚尔·阿木提在河滩路小西门辅道布料市场路段对一辆违章出租车进行纠正时,被该车拖出近20米远后甩在地上,左侧手臂肘部、腿部均被摔伤,头部重磕在地,左脚鞋子也被甩掉。经过信息查询,一个半小时后,肇事司机被车主带至大队接受处理。司机宋某被行政拘留。
交警逐渐变成最弱势的警种 “接连不断的事件说明,交警逐渐变成了最弱势的一个警种。”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快速路大队一位交警说,“刑警面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别人看到他们怕;派出所面向社区普通老百姓,没人敢在警察面前捣蛋。只有交警,除了违章开罚单外,还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据介绍,今年以来,乌市已发生5起交警被违法车辆拖拽致伤事件。今年4月21日,的哥阿某送客途中逆行左转弯时,被执勤的沙依巴克区交警大队交警阿克木看到,阿克木上前纠正时,阿某竟调转车头加油逃离,车辆轧过阿克木脚面,还将阿克木推出5米远。
7月9日,套牌车司机李某在遭遇交警查车后逃跑,交警驾警用摩托车追赶,李某做出惊人举动,竟将交警及摩托车撞倒在地,幸好交警未受伤。
8月25日,沙依巴克区交警大队交警艾尼瓦尔遇无证驾车司机三次拒检,被拖行十六七米远,并受伤。
这些明知道自己存在违法行为的疯狂司机被拦下后,面对警方,回答竟惊人的一致,“怕被罚款。”究竟是罚款重要还是人的生命重要?
交警执法人性化很可敬 “交警很可敬,执法很人性化。”说这话的是在乌市华凌市场做生意的王女士。王女士告诉记者,9月2日,她开车前往仓房沟路的金源贸易城为客户提货发货,因为对路况不熟悉,等她发现金源贸易城,车已驶过了入口,附近又没有可调头的地方。眼看快到下班时间了,王女士非常着急,正巧路边有两名交警正在执勤,王女士说明情况后,两名交警指挥着让王女士调转了车头,使王女士在下班前顺利为客户发完了货物。
说起乌市交警执法人性化,市民张先生更是深有感触:“去年11月的一天,我8岁的女儿突然患病,我急忙开车带女儿往医院赶,由于路上车辆很多,又刚下过一场小雪,车辆通行缓慢,在南湖北路一个红绿灯处,我看到有交警执勤,就上前求助,执勤交警二话没说,把我女儿抱到警车上,一路绕开车流,把我女儿送到了医院。”
记者又随机采访了几名驾驶人员,他们中大多数对交警人性化执法有切身感受,王先生说,现在新疆的交警不仅执法时人性化,在法律法规的运用上也很人性化,这是社会文明的一种进步,也是中国法制的进步。
刑法中应考虑单独设立“袭警罪”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快速路大队大队长董卫告诉记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疆律师康明远说,为了体现对警察权益的特殊保护,很多国家刑法中都规定了一项单独的罪名——“袭警罪”,以区别于普通的伤害罪,我国有关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则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刑法规定,对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妨害公务罪论处。警察法规定,以侮辱、设障等方法拒绝或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暴力、威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在立法理念上都是将警察视为普通国家公务人员,没有体现出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也不利于切实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说,立法部门应该在刑法修改中考虑单独设立“袭警罪”,用法律筑起一道保护警察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
今年以来发生的部分交警执勤被撞事件 相关链接
6月18日11时许,云南省昆明市交警李涛在执行公务时被一辆拒不下车接受违章处理的小货车撞成重伤,后逃走的车辆被群众和民警堵获。
7月1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交警刘松涛在检查大货车时被一辆中型货车撞伤。这已是北京市今年以来发生的第三起执法交警被撞事件。
9月29日,吉林省靖宇县交警曲云亭执勤时,被一辆失控轿车撞伤后死亡。 来源:法制日报 吴亚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