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抓嫖”案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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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抓嫖”案被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10/10/30  浏览数: 759 次  浏览字体:[ ]
  
“钓鱼抓嫖”案续 二审裁定违反程序被发回重审

  两年前,残疾人薛广金因“嫖娼”被强制收容教养半年,其认为“自己是老上访户,得罪了很多人”,抓嫖是警方故意设下的圈套,想整他。为“讨清白”,薛广金一纸诉状将石林县公安局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折腾,近日,昆明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件回放

老上访户称被“钓鱼”

  2008年,薛广金任云南一家制药企业的法律顾问,据他讲述,当年4月1日18时许,他被汪姓男子以请他代理案件为由,邀到石林县城某酒店,和两名女子一起吃饭,后被灌醉,并扶到酒店客房休息。睡梦中他被敲门声惊醒,发现自己和一方姓女子赤裸躺在一起。随后,石林县公安局于2008年4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又于同年4月17日对其收容教养6个月。

  薛广金称,抓嫖是圈套,“警察是在钓鱼执法。”并表示石林公安先拘留其15日,后收容教养半年,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重获自由后,薛广金将石林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处罚决定,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要国家赔偿2万余元。

中院开庭

警方称是例行检查

  宜良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方姓女子和汪姓男子并非公安局工作人员,不能确认为公安机关诱饵,也不能确认为是公安机关设下的圈套,驳回原告的诉请。宣判后薛广金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9月28日,昆明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石林县公安局表示,事发当晚九点半,警方发现有人用一个身份证登记两间房并有多人入住,便依法检查。结果发现一男一女混住同一房间,询问后发现2人有卖淫嫖娼嫌疑,便传唤至鹿阜派出所。经调查证实,两人的行为确系卖淫嫖娼行为。

  关于重复处罚的说法,石林公安认为,15天拘留是行政处罚,而强制收容教养6个月是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所以不存在一事二罚。

二审裁定

违反程序发回重审

  昆明中院二审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属涉及个人隐私、依法应不公开审理案件。一审宜良法院本决定不公开审理,但在原告申请下改变决定,公开审理了此案,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程序错误。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石林公安局在一审中申请播放了一份视听资料,显示公安在抓嫖时的一些画面,用于证明薛广金“嫖娼”的事实。石林公安提供此证据时已过了10日,这份资料未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但一审法院仍准许当庭播放该资料、且将其作为此案证据予以确认,违反了相关规定。

  据此,昆明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遂于近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也算小胜,说明我们还有希望!”拿到判决的薛广金说,他将“为自己的清白”把官司打到底。   来源: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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