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八成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轻刑 非监禁刑适用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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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八成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轻刑 非监禁刑适用率高

发布时间:2010/11/4  浏览数: 4177 次  浏览字体:[ ]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监禁状况:2005年-2009年,人民法院共判处刑事生效被告人4675177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420514人,占全部生效被告人数的8.99%。2005年-2008年期间未成年生效被告人数持续上升,但2009年出现明显下降,同比下降12.70%。在2005年-2009年判处的全部未成年人罪犯中,被判处轻刑(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人数为341887人,占生效人数的80.75%;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数为144220人,未成年人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为33.84%,高出全部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4.45个百分点。

  非监禁刑适用的地区差异分析

  2009年,未成年人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最高的五个省区是山东、内蒙古、辽宁、黑龙江、青海,适用率分别为52.01%、45.11%、46.53%、51.55%和33.52%。未成年人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高于全部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且差值最大的五个省区是青海、四川、天津、海南、北京,差值分别为16.11%、12.54%、12.26%、12.22%和12.08%。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低于全部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的省区是上海、福建、江西、黑龙江、吉林和浙江。

  与2005年相比,2009年未成年人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下降的省区共有10个,其中下降最为明显的是山西、广西和贵州,分别下降了11.12%、6.20%和5.59%。

  未成年人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与全部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并不完全保持同向的变化趋势,通过对2005年和2009年的数据进行对比,共有9个省区的上述两个指标呈现反向变化(见图),其中陕西是前者上升后者下降,其余8省区均为前者下降后者上升。

  适用非监禁刑罚及案件类型情况

  人民法院在选择非监禁刑时,以适用缓刑为主,管制和单处罚金适用较少。2005年-2009年,在人民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罪犯中,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占82.57%,免予刑事处罚的占5.19%,判处管制的占3.81%,单处罚金的占8.43%。

  2005年-2009年,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常见案件中,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分别为54.15%、47.03%和42.0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绑架、故意杀人和强奸案件适用比例较低,分别为7.37%、8.26%、12.97%和16.18%。在侵财型案件中,抢劫案件与盗窃案件的非监禁刑适用率基本相同,分别为33.32%和33.39%,抢劫案件的暴力特点未对非监禁刑的适用产生明显影响。

  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强奸等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罪犯与全部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进行对比,前者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要明显高于后者,并且不同案件类型间的差异较大,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二者的差异为4%,而在抢劫案件中的差异为18%。

  年龄对非监禁刑适用的影响情况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要明显高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罪犯,但二者的差异呈逐渐缩小趋势,如2005年-2009年以来的差值分别为12.72%、11.1%、9.05%、8.43%和7.83%。

  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青年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明显低于全部罪犯的平均适用率。以2007年为例,青年罪犯中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19.98%,比同期全部罪犯低10.42%。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 非监禁刑适用的建议

  重视未成年人罪犯利益

  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树立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延伸到少年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在寻求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基础上,适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能够实现长远的社会利益,特殊情况下使得短期“社会利益”让位于未成年人利益。在对未成年人罪犯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认识国家、社会、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未成年人罪犯的利益,关心其心理健康和行为变化。

  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在少年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并充分发挥非监禁刑在彰显“宽严相济”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罪行较轻、恶性较浅的未成年人罪犯,与其将其关押导致在监狱中受到交叉感染,不如借助社会力量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因而在刑罚的选择上应当优先考虑较为轻缓的非监禁刑。非监禁刑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罪犯产生“破罐子破摔”、自我毁灭或报复他人或社会的价值取向,可以实现通过积极的社会教育、感化将其改造成为能够回报社会、继续实现自我价值的社会主体。

  规范完善判后监管措施

  为使非监禁刑的适用有更为合理的依据,应当建立实施未成年人罪犯社会调查制度,对调查的对象、程序、内容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前,应当对影响未成年犯罪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包括其犯罪心理、人格特征、一贯表现、个人生活、学习经历、家庭环境、被害人情况、社区邻里环境等,为法官准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可靠的量刑依据。

  实现适用类型的多样化

  总体来看,对未成年人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要高于成年罪犯,但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仍有提高的空间,人民法院可以适度放宽适用条件,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从犯罪情节方面来看,如果被告人不是惯犯、在共同犯罪中不是属于情节严重的主犯;从悔罪表现来看,如果被告人有悔罪行动或悔罪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罪犯职业来看,如果是在校学生犯罪并且不是危害严重的暴力犯罪,原则上都应当优先适用非监禁刑。对于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罪犯能否适用非监禁刑,不能一概而论。另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管制、单处罚金、缓刑等各类刑罚作出合理选择,不能一概地选择缓刑这一单一刑种,尽量做到非监禁刑适用的精准化、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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