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亲手勒死新婚妻子后焚尸灭迹 已被执行枪决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男子亲手勒死新婚妻子后焚尸灭迹 已被执行枪决

发布时间:2010/12/10  浏览数: 659 次  浏览字体:[ ]
   

  男子吴某仅仅因为对妻子的猜忌、不满,就亲手勒死了结婚仅半年的新婚妻子,并焚尸灭迹。吴某被法院判处死缓后,死者家人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获得检方认可,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连续两次提起抗诉,吴某最终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近日,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召开的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主题论坛上,检方披露了这起案例。目前,吴某已被执行枪决。

  脚印指纹暴露凶嫌

  2007年12月3日,房山良乡附近的麦田里,出现了一具被焚烧的无名女尸,尸体已经高度碳化,是被人泼洒汽油后焚烧。与此同时,朝阳区平房乡派出所接报一名叫刘姗的女子走失,经过对刘姗父母的生物物证鉴定,证实女尸就是刘姗。根据刘姗的父母提供的情况,刘姗与丈夫吴某关系紧张,二人经常吵架,怀疑刘姗之死与吴某有关。

  然而,吴某向警方称,妻子12月2日从湖南老家回到朝阳区国美第一城的住处后,两人一直未出门。第二天早上吴某离家上班后,妻子离家出走,不知所踪。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吴某的灰色宝来车于12月2日晚到过房山,吴某说了谎。

  在派出所,警方对吴某所穿的皮鞋进行了提取,经比对,竟与焚尸现场提取到的脚印相同。随后,警方又提取了吴某的指纹,结果发现与焚尸现场盛装汽油的水壶上的指纹相吻合。面对警方的讯问,吴某供述了一切。

  吴某1974年生于北京的一个干部家庭,从小老实厚道,但自尊心很重。大专毕业后,他在中关村从事电子销售工作,历经多年磨砺,终于成为某知名汽车消费门户网站的客户总监。2007年1月,33岁的吴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小他4岁、大学毕业后留京工作的湖南女孩刘姗。吴某被刘姗甜美的外表和开朗的性格所吸引,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相识3个月后,他们闪电结婚。

  婚后,刘姗辞去了工作,在家专职炒股。但很快,家庭的琐事使两人的感情由浓转淡。刘姗不满丈夫吃饭声音大、走路姿势、穿衣风格等生活细节,常为此发生争吵。吴某也开始埋怨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要经常接待妻子老家来京看病、旅游的亲戚。因关系不和,刘姗提出把吴某父母的房子卖掉,另买一处新房单独居住,吴某也勉强照做了。

  一开始,吴某对新婚妻子还持忍让态度,可慢慢地他发现,尽管自己百般迁就,刘姗依旧对他有诸多不满。案发前1个月,吴某情绪低落,少言寡语,一直处于一种压抑的状态。这种压抑终于在2007年12月2日那天爆发。

  杀妻焚尸获判死缓

  案发当天上午,刘姗从老家探亲回家。一进家门,刘姗发现丈夫饭也没做,牛奶也没买,花和鱼都死了,满屋子的凌乱更让她火冒三丈。此时,吴某也憋着一肚子气。在妻子外出期间,他无意中发现妻子与一名男网友的QQ聊天记录,内容暧昧,他怀疑妻子有出轨行为。吴某本想和妻子好好谈谈,没想到对方却先吵了起来,还摔东西,两人争执中他的脸也被挠花了。妻子发完脾气,进入浴室洗澡。

  此刻,吴某怒火中烧,他再也无法抑制心中的积怨。冲动之下,吴某找出一根电线,进了浴室,趁妻子不备,一把勒住了她的脖子,直到她不再挣扎。吴某随后把妻子抱到床上。打扫完浴室,吴某发现妻子还有一口气,竟然再次下毒手,掐住妻子的脖子。慢慢地,妻子没了动静。

  杀妻之后,吴某到三里屯雅秀市场买了一个大号的旅行箱,把尸体装在箱子里。他开车到了房山良乡附近的一片荒地里,用汽油点燃焚尸灭迹。当晚,吴某一回到家,就接到了岳母从湖南打来的电话,岳母要和女儿通话,吴某骗说妻子睡着了。

  两天后,吴某向警方报案称妻子走失。刘姗的父母多次打电话没有联系到女儿,从老家赶来北京。吴某左眼角的伤痕和房间里的玻璃碎片引起了两位老人的怀疑。尽管吴某否认和妻子打架,刘姗的父母还是向警方反映了情况。证据面前,吴某承认杀妻。

  2008年5月,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为,仅凭一份聊天记录不能认定刘姗出轨,但鉴于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而且吴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吴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家属申诉获检方认可

  2008年10月20日,刘姗的父母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务接待大厅,两位老人一进大门就失声痛哭:“我女儿刚结婚半年就被她丈夫杀死了,她死得太冤枉了……”夫妇俩要为女儿被害的案子申请抗诉,强烈要求将吴某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承办检察官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了此事。检方经审查认为,对吴某的量刑确有不当之处。本案的起因仅仅是因为吴某对妻子的猜忌、不满,在自己情绪无法排解的情况下,就起意报复杀人。在妻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使用电线猛勒妻子的颈部,使妻子失去反抗能力,在发现妻子尚有气息时,又二次用手扼压其颈部,直至死亡。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吴某主观上故意杀人的意志非常坚决,毫无退缩或怜悯之意,对他人生命极为漠视。吴某杀人后焚尸的手段极其残忍,社会负面影响极大。

  检方认为,一审判决以“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为由,对吴某适用死缓不当,上述酌定情节不足以对吴某从轻处罚。吴某杀妻后,向妻子家人谎称妻子离家出走,甚至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妻子失踪。在妻子父母发现吴某有作案嫌疑报案后,吴某仍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心存侥幸、隐瞒真相。吴某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已经发现被害人尸体,且已经在焚尸现场提取吴某脚印和指纹之后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供述了犯罪事实从而对其判处死缓的依据不足。

  此外,经济赔偿只是酌定量刑情节。吴某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吴某家人的赔偿行为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虽然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但被害人既没有明显过错,也不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某更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能简单地因为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

  检察官认为,如果说,对社会成员间的故意杀人案要严惩,那么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的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

  检方两次抗诉死缓改死刑

  2008年10月28日,市检二分院作出了抗诉的决定。2009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将此案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在此期间,被害人刘姗的父母又多次打电话给承办检察官,表示尽管吴某的父母向他们赔偿了30万元,但他们仍旧不能原谅吴某杀害爱女的行为。他们已向法院表示,愿意放弃民事赔偿,要求依法严惩吴某。不过,法院依旧判决吴某死缓。

  接到判决,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在事实及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再审后未改变量刑,显然罪与刑不相适应,没有体现出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且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强烈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向检察委员会汇报后,2009年6月,市检二分院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抗诉。

  2009年10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及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建议改判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撤销死缓的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此,针对吴某故意杀人案量刑畸轻错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经过两次抗诉,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改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年4月1日,吴某被执行死刑。

  检察官:“以钱买刑”不可取

  市检二分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死刑案件的抗诉,尤其是抗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是刑事抗诉中最为重大和敏感的一类。

  在我国目前国情下,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是考量犯罪对社会危害的结果,震慑犯罪的需要,也是顺应目前仍很强烈的报应心理,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

  对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未依法判处的,正义得不到伸张,不能平息被害一方的怨恨,也不能抚慰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创伤。但是,死刑毕竟不是抑制犯罪的良方,死刑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也愈来愈为人们所重视,控制死刑、减少死刑乃至取消死刑,是文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死刑个案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

  检察官认为,死刑抗诉案件除了要注意案发的原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危害后果、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还要注意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真诚悔改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利于抚平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的创伤和弥补经济上的损失,有利于化解矛盾。法院在裁量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可以予以一定的考虑。但是,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被害人家属不接受调解的,检察机关也不能只把赔偿这一酌定情节当成排除适用死刑的绝对条件,要避免“以钱买刑”现象的发生。(记者 邱伟)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