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自愿原则应遵守 主动替人偿债莫抵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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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自愿原则应遵守 主动替人偿债莫抵赖

发布时间:2011/2/12  浏览数: 943 次  浏览字体:[ ]
  

诚实、信用、自愿、公平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陈某表示愿意承担内侄马某欠张某的一笔债务,并出具一张欠条给张某,后又以种种借口抵赖。2011年2月10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张某欠款30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午季之后,被告陈某介绍原告张某将小麦出售给其内侄儿马某,并由被告运输。此后,原告通过被告催要到部分货款,剩余30500元经原告找被告多次索要未果。2008年1月8日,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该款,被告自愿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承担该笔债务。然而,原告以该欠条向被告催要欠款时,被告则以系马某欠款为由拖欠。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原告因被告介绍将小麦出售给被告的亲戚,本身就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后被告自愿承担所余货款,并出具欠条,是对自己民事行为的处分,属债务加入,并不违背法律规定。自原告接受被告的欠条时起,原、被告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和债务转移,即与原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辩解,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发生买卖关系,但由于被告的债务加入行为,原、被告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李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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