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罐伤背部演员梦成泡影 女模索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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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火罐伤背部演员梦成泡影 女模索赔10万元

发布时间:2011/3/14  浏览数: 827 次  浏览字体:[ ]
  

拔火罐伤背部,女模索赔10万


市一中院通过点评比较常见的消费侵权案例,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


  近年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与市消委联动,加强对辖区基层法院的指导等有效措施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市一中院挑选了一些消费者比较常见的消费侵权案例,以期通过案例分析及法官点评的形式,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

拔火罐烧伤背部,演员梦成泡影


踩到莴笋头摔伤,自己也需担责


  案情:在电视剧中出演角色、在T型台上一展风采,这是很多女孩子的梦想。李玲(化名)原本拥有这样的机会,却因一次拔火罐意外烧伤背部,使得这一切都成了泡影。

  2010年1月,李玲来到重庆某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拔火罐服务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慎将洒落在李玲身上的酒精引燃,致使李玲全身多处被烧伤,且在扑灭火焰的过程中,李玲又被碎玻璃划伤。后经医院诊断,李玲伤情为酒精火焰烧伤6%,左腰部软组织切割伤。

  李玲表示,她是一名模特,平时还负责模特培训,烧伤之前还和一个剧组签了协议要出演一个角色。烧伤之后,不但无法出演该角色,还会对以后的模特生涯产生影响,对此她苦恼万分。

  2010年6月,双方在协商赔偿事宜失败后,李玲将重庆某休闲服务有限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对李玲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法官点评:本案中原告李玲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精神受到损害。本案中,李玲身体上虽然受到伤害,但并未造成伤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因此法院对李玲的该项请求予以了驳回。

  案情:2010年5月14日早晨,赵女士像往常一样到家附近的某农副市场买菜。因市场内散落着垃圾,赵女士踩着一个莴笋头,当即摔倒在地。在医院,赵女士被诊断为头颈部外伤及多处软组织损伤。

  事后,赵女士要求农副市场负有管理责任的某物业公司赔偿,遭到物业公司拒绝。无奈之下,赵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赵女士诉称,由于物业公司对市场管理不善,市场内垃圾遍地,致使其踩到莴笋头摔倒受伤,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639.13元。

  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打扫过市场,市场地面上无垃圾,因此未尽到应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赵女士在明知市场内地面上有垃圾的情况下,疏忽大意踩到莴笋头摔倒,其本人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赵女士各项费用1107元。

  法官点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没及时清扫地上的垃圾,致使赵女士踩着莴笋头摔倒受伤,因此应对赵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赵女士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时适当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

因伤误工,绩效奖金被扣难索赔


超市购物摔伤,消费者索赔成功


  案情:2009年5月28日,孙某到重庆进行审计工作,入住某酒店。晚上10时左右,孙某在酒店房间洗澡,突然浴缸上方落下3块砖块,紧接着吊灯、排气扇也相继落下,孙某出于本能用手去挡,但还是被这些东西砸倒。后到医院诊治,结果为左腕部舟状骨骨折。

  事后,孙某一直找酒店商量赔偿事宜,但酒店负责人总是避而不见,当时孙某又有公务在身,便于29日下午回了成都。孙某对手腕继续进行治疗,并按医嘱休息至9月28日。2010年5月27日,孙某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9159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其他费用异议不大,争议焦点在于误工费的计算上。孙某要求在计算误工费时应把其因休病假,而被公司扣掉的绩效奖金一并计入误工费范围。酒店方面则坚决不同意这种计算方式。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认为孙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2009年度绩效奖金是否被扣发,以及扣发了多少,因此对这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很多公司企业都设有绩效奖金。消费者在遭受人身损害而误工后,该项奖金可能被单位扣掉。因此,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应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2009年12月4日,家住江北的退休工人蒋女士在观音桥某超市购物结算后,推着购物车乘电动扶梯准备出超市,到达电动扶梯出口时,因电动扶梯面比出口处地面低,且购物车不能正常推动,致购物车受阻不能前行,导致在电动扶梯上的蒋女士跌倒在扶梯口,造成左手掌受伤。后经医院确诊:左腕关节大多角撕脱骨折。

  2010年9月2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蒋女士作伤残等级和续医费鉴定,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蒋女士左手损伤目前属X(10)级伤残:蒋女士左手伤后续医疗费用约2000元。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超市提供的购物车无法正常推动和电动扶梯存在的安全隐患与蒋女士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超市应对该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超市赔偿蒋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6978.93元。

  法官点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推车和电动扶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超市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造成蒋女士人身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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