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也无法忍受他对我的折磨了,祝律师,我该怎么办呀?”近日,家住市区的李女士一见到祝瑞英律师就泪流满面地哭诉。原来,李女士与丈夫张先生在两年前结婚,张先生出生在农村,大学毕业后分到本市工作。因张先生家里经济条件有限,结婚住房由李女士家里购买。刚开始时,小两口还很恩爱,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难免因一些生活琐事而产生一些小矛盾。这些在心胸狭隘的张先生看来,都是因为自己家里没钱,住在人家出钱购买的房里,才使自己受的气。他把这些怨气转为对妻子的暴力,轻则推搡,重则拳脚相加。 此类家庭暴力并不是个别现象,记者专门就这一问题与杰大律师事务所的祝瑞英律师进行了一番探讨。她认为,面对家庭暴力,不应做“沉默羔羊”。 祝律师介绍,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和时间持续性,施暴者男性居多,且施暴时出手一次比一次重,伤害后果越来越严重。发生家暴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致可归结为:封建思想残余影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随着工作节奏加快,社会压力不断增大,一些人错误地将因工作压力而产生的不良情绪转移到家庭成员身上;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婚外情等的影响。 祝律师提醒广大女性,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不做男人的附属品,在经济上要独立,要追求一种社会平等。一旦有家庭暴力的苗头,女性要保护好自己,学会既要争取自己的权益,又使自己不受伤害,不要硬碰硬地去激化矛盾。当然,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向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劝阻、调解请求;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对施暴方予以制止;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各级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投诉。 祝律师还特别提醒,受害妇女维权取证时应当注意,要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为今后提出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或必要时提起刑事自诉做好准备。在家暴发生时,尽可能留下证据。如大声呼救,请家人、邻居、社区、村集体组织帮忙,或及时拨打110报警。参与劝诫的家人、邻居和基层组织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发生家庭暴力的间接证据,110的出警记录是发生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遭受暴力侵害后,受害人要及时到派出所指定的验伤机构或医院验伤,对受伤部位拍下照片,保留好住院、门诊病历资料;注意保存施暴行为的相关物证,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铁棍、木棒、石头等,以及撕破的衣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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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亚春律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