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罪名详解--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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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罪名详解--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4/2  浏览数: 723 次  浏览字体:[ ]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和证明文件,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上必须具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即违反金融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误认为符合贷款条件而将款项贷给他人,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贷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既使是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诈手段的,也不能构成本罪,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予以处理。

   二、贷款诈骗罪的处罚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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