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律师辩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量刑标准----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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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6/27  浏览数: 4317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律师辩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量刑标准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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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根据本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如果暴力轻微,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区分本罪与少数民族地区抢婚的界限。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问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4、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行为人并没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来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区别,所以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这种情况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本条第二款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专门规定较高的量刑幅度。
    但对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必须在深人调查基础上,具体分析。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暴力不严重,由于被干涉着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感情脆弱,悲观失望,而轻生自杀的,则不构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这种情况,对行为人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主观方面来区分。如果行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过失地造成被告人身体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则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
    (四)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为人用暴力将被害人强行奸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构成强奸罪,应从主观故意和侵害的客体来区分二者的界限。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性交的应定强奸罪。这种行为尽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强奸故意。所以,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四、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抓走该怎么办】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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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案件中律师的作用】
  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审判阶段(法院)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
  侦查(公安)阶段聘请的律师与公安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律师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经查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不再有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审查起诉(检察)阶段律师接受聘请后,与检察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包括公安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笔录、鉴定书等,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律师分析、必要调查后若认为公安的起诉意见书存在问题的,可与检察机关换意见,或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见案例:“夫妻”先后被捕谁真正构成重婚罪),或提出罪名不当、认定事实有出入的意见(见案例:挪用资金罪还是抽逃出资罪、女老板偷税百万被判缓刑),为法院阶段争取从轻处罚打下基础。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或检察院退回公安后被撤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不再有审判阶段。深圳强奸罪辩护律师
  审判(法院)阶段律师接受聘请后,与法院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材料(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各类笔录、证据凭证等检察院据以指控犯罪的全部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参加法庭的开庭审理,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说大多数刑事案件最终要要走完三个阶段,但辩护律师的作用在于法律赋予其职责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无罪、罪轻的角度来考虑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及保证罪罚相当,避免轻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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