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法定的侦查期限如下:(1)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2)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四类特定案件,在三个月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对于可能判处十年刑罚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2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批准延长2个月。(4)侦查期间发现犯有新罪的,自发现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一审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26规定的四类特定案件,经省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4、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与一审的期限相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