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黄长勇表示,9件被盗展品的真实价值,是定罪量刑的最主要因素。他并不认同法院将展品投保金额被作为涉案金额的参考依据,“公诉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给出相关展品真假的鉴定,不排除有仿制品的可能。在真假没有定论之前,它的价值是否达到了定罪的数额值得商榷。”
法院审理认为,石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展品,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对此,辩护人坚称:“故宫不是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的犯罪地点,展品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的被盗物品。故宫被盗和普通的被盗案没有什么区别。”而对丢失展品仍未找回,因其具有不可复制性,对被害人造成金钱无法衡量的损失,辩护人也反驳了无价之宝的说法:“丢失的展品无法认定真假,是真的艺术品还是仿制品都没有定论。”
被告人为何被一审判13年?
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认为,此案判得较重,是按照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来量刑的。
他说,盗窃罪关键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不太明确失窃物品价值的评估方式,从判决上看应该是把9件物品全部作为盗窃的总数额,没有考虑5件在逃跑时遗留在故宫,1件已找回的情节,按这个数额来说,肯定称得上是盗窃数额巨大。
另外,这起案件判得较公众心理预期重,恐怕是认为盗窃故宫的物品比盗窃一般物品更加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但盗窃罪主要是以盗窃的数额为准,与标的物没有太大的关系。
他还认为,盗贼依法承担其责任固然没错,但不能因此掩盖故宫安保人员的责任。故宫在重要文物保管上存在重大失误和管理上的疏漏是造成盗窃成功的重要原因,现盗贼承担了所有失窃责任,可能会掩盖故宫管理不善的问题,因此对故宫有关责任人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