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男子因琐事惨遭妻子杀害 儿子索赔保险金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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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男子因琐事惨遭妻子杀害 儿子索赔保险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1  浏览数: 895 次  浏览字体:[ ]
  

    夫妻间的一场感情纠葛引发一场家庭悲剧,妻子阿芳一怒之下将丈夫阿强杀害,后获刑。时隔6年,他们的儿子军军意外得知父亲生前曾购买一份保额30万元的意外险,遂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该事故是由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所致为由,拒绝理赔。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军军和奶奶李阿婆保险金30万元。

  2005年,由于不堪忍受丈夫外遇,阿芳向丈夫提出了离婚。2006年8月15日晚上,两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再次发生争执。次日凌晨1点多,阿芳来到书房,趁阿强熟睡之机,用榔头猛击其头部,阿强当场死亡。阿芳随即跳楼自杀,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2007年2月,阿芳被判刑。

  2011年,军军意外得知父亲曾购买过一份意外保险,保额为30万元。此后,军军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遭到了拒绝。于是军军与奶奶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阿强遇害发生在2006年8月,但军军和李阿婆直到2011年8月才申请理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此外,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应当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合同存在开始计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阿强曾将投保情况告知军军和李阿婆,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7月起算。此外,阿强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其作为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作为遗产,保险公司应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阿强的妻子阿芳因故意杀害丈夫的行为,丧失继承权。而军军和李阿婆作为被保险人阿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保险人阿强保险金的权利。据此,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向军军和李阿婆支付了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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